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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心得

时间:2024-05-22 20:31:03 作者:温柔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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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银投资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第七条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入资产处置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问责制,规定在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有关单位、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资产剥离(转让)和收购尽职要求。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不良金融资产:

(一)剥离(转让)方应做好对剥离(转让)资产的数据核对、债权(担保肝情况调查、档案资料整理、不良金融资产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剥离(转让)方应向收购方提供剥离(转让)资产的清单、现有全部的档案资料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数据;剥离(转让)方应对己方数据信息的实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移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做出相应承诺,并协助收购方做好资产接收前的调查工作。

(二)剥离(转让)方应设定剥离(转让)工作程序,明确剥离(转让)工作职责,并按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在资产转让协议中对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以及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共同做好剥离(转让)资产相关权利的转让和承接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资产不应附有限制转让条款,附有限制转让条款的应由剥离(转让)方负责解除。

(四)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应征得收购方同意并根据授权,继续对剥离(转让)资产进行债权、担保权利管理和维护,代收剥离(转让)资产合同项下的现金等资产,并及时交付给收购方,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收购方承担。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金融资产:

(一)收购方应对收购不良金融资产的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以及收购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调查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方式。当缺乏大规模现场调查条件时,应将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以真实、全面地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当涉及较大金额收购时,收购方应聘请独立、专业的中介机构对收购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二)收购方应设定收购程序,明确收购工作职责,按权限严格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收购方应认真核对收购资产的数据、合同、协议、抵债物和抵押(质)物权属证明文件、涉诉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接收转让资产,并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在不良金融资产移交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联系沟通机制,相互配合与协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资产,联手打击逃度债行为,共同防止资产流失和债权悬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

第十二条剥离(转让)方在剥离(转让)不良贷款过程中,应当对拟剥离(转让)不良贷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贷款调查、贷款审批和发放、贷盾管理、资产保全是否尽职等进行认定,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存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将结果抄报监管部门。

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发现剥离(转让)方违规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资产保全不尽职,剥离(转让)中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掩盖违法违规行为,隐瞒损失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剥离(转让)方反映,由剥离(转让)方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同时,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并抄报监管部门。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当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如果剥离(转让)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报失等情况的,收购方可以要求剥离(转让)方予以纠正,也可以拒绝接受该项资产。

第三章资产管理尽职要求。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管理策略,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不良金融资产档案管理、权益维护、风险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资产管理策略进行评价和调整。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对确实难以搜集、核实相关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和相应的记录。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对不良金融资产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不良债权管理。

(一)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包括对纸质文件和相应电子信息的管理和更新。

(二)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债权始终受司法保护。

(三)跟踪涉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主张权利。

(四)密切关注抵押(质)物价值的不利变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无法及时发现和补救的,应做出必要说明和记录。

(五)调查和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其他债权人对该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

(六)及时发现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致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补救和进行必要说明,并报告监管部门。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股权类资产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根据持股比例向持股企业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人员,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建立股权管理授权制度。派出(选聘)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定期总结报告其在持股企业中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二)密切关注持股企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及其变化。

(三)依法维护股东权益,采取措施制止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督促持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努力实现股权资产保值增值。对阶段性持股要尽可能创造条件实现退出。

(五)根据持股比例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六)当持股企业因管理、环境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持有股权风险显著增大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实物类资产管理。

(一)遵循有利于变观和成本效益原则,根据不同类实物类资产的特点制定并采取适当的管理策略。

(二)明确管理责任人,做好实物类资产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重要权证实施集中管理。

(三)建立实物类资产台账,定期进行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及时掌握实物类资产的形态及价值状态的异常变化和风险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贬损或丢失。

(四)建立实物类资产信息数据库,及时收集、更新和分析管理、处置信息。

(五)抵债资产非经规定程序批准不能自用,并须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处置变现。第十八条不良债权主要包括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股权等。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及资产处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受托管理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分析,选择有利处置时机,及时启动处置程序,防止资产因处置不及时造成贬值或流失。

第四章资产处置前期调查尽职要求。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前,应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重点调查或典型抽样调查。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记录前期调查过程,整理分类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重要项目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资产处置方式选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负责调查的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判断和处置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已对所获信息资料的置信程度进行了充分说明。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前期调查主要由内部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或参与。

第五章资产处置方式选择与运用尽职要求。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选择并探索有效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式。

第二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置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二十六条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一)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置方式。

(二)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

(三)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

(四)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七条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一)采用以物抵债方式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

(二)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

(三)采用资产置换方式的,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为目标,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并严密控制相关风险。

(四)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整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应建立操作和审批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转让的,包括拍卖、竞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

(一)采用拍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遵守国家拍卖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

(二)采用竞标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参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竞标程序。

(三)采用竞价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应为所有竞买人提供平等的竞价机会。

(四)当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在经济上不可行,或不具备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的条件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同时应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其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五)采用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等方式转让不良金融资产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转让过程的透明度。

(六)转让资产时,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款。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在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后,方可向受让人移交部分或全部资产权证。

第二十九条采用债权转股权或以实物类资产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应综合考虑转股债权或实物类资产的价值、入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以及转股股权未来的价值趋势等,做出合理的出资决策。

第三十条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处置的资产进行租赁,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合理确定租赁条件,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租赁收益。

第三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损失进行内部核销,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销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核销程序和条件,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其实性,建立监督制度和保密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对已核销不良金融资产应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并择机清收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勤勉尽职处置。委托代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分账管理。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资产处置提供服务,应引入市场机制,审查其行业资质,优先选择业绩良好的中介机构,同时注意控制成本费用。

第六章资产处置定价尽职要求。

第三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管理办法,明确定价程序、定价因素、定价方式和定价方法,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规范合理的不良金融资产定价机制,严格防范定价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定价方法的探索和研究,逐步实现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的量化管理。第三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负责评估、定价环节的部门在机构和人员上应独立于负责资产处置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适用会计准则或审慎会计原则,定期(至少半年一次)重估不良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

第三十七条不良金融资产定价应在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策、市场因素、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法律权利的有效性、评估(咨询)报告与尽职调查报告、债务人(担保人)或承债式兼并方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企业经营状况与净资产价值、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案例、市场招商情况与潜在投资者报价等影响交易定价的因素,同时也应关注定价的可实现性、实现的成本和时间。

第三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债权、股权、实物类资产等不同形态资产的特点,有所侧重地采用适当的定价方法。

第三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列入评估的资产范围和具体的评估形式。选聘中介机构对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评估的,应遵守有关行业准则。

对不具备评估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应明确其他替代方法。对因缺乏基础资料,难以准确把握资产真实价值的,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广泛招商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手段,利用市场机制发掘不良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四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评估(咨询)报告应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发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适用方法明显不当等问题时,应向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疑义,要求其做出书面解释。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应简单以评估(咨询)结果代替自身进行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在评估结果与招商结果、谈判结果等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分析原因,并合法、合理认定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七章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批和实施尽职要求。

第四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规定操作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除贩户扣收和直接催收方式外,应制定处置方案。方案制定人员应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第四十三条制定处置方案应做到事实真实完整、数据准确、法律关系表述清晰、分析严谨。主要包括:处置对象情况、处置时机判断、处置方式比较和选择、处置定价和依据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内容。还应对建议的处置方式、定价依据、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处置损失、费用支出、收款计划等做出合法、合规、合理的解释和论证,并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不良金融资产信息,提高资产处置透明度,增强市场约束。

第四十五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方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应充分披露处置有关信息;如存在其他投资者,向关联方提供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投资者。

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审核程序,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

(一)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核、审批制度,明确各级机构的审核和审批权限。

(二)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与审核分离机制,由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处置方案进行全面、独立的审核。

(三)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具备从业所需的专业素质和经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独立发表意见。

(四)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对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对审核意见负责。对资产处置审核情况和审核过程中各种意见应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十七条除接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终局性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及按国家政策实施政策性破产、重组外,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须由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批准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方案实施,如确需变更,条件优于原方案的,应向项目原审批机构报备。劣手原方案的,应重新上报审批并取得同意。有附加条件的批准项目应先落实条件后再实施。

第四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项目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确保法律文件合法合规。

第五十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实施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可能影响处置回收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跟踪了解合同履行或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第五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人为阻力或干预,应依法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或监管部门报告。对无法实施的项目应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处置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管理,确保资产处置过程、审核审批程序和履约执行结果等数据资料的完整、真实。

第八章尽职检查监督要求。

第五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制度,设立或确定独立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部门或岗位,并配备与其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明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制定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程序,规范尽职检查监督行为。

第五十四条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并不得直接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处置、定价、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五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支持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独立行使检查监督职能。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特定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审计工作,并出具独立的尽职审计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和强令检查监督部门或检查监督人员故意弄虚作假和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不得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等工作进行的尽职检查监督应至少每半年一次。重大项目应及时进行尽职检查监督。

第五十七条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相关规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进行独立的尽职检查监督,评价各环节有关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情况,并形成书面尽职检查报告。

第五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第五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对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情况。

第九章责任认定和免责。

第六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认定制度和程序,规范责任认定行为,并执行相应的回避制度。

第六十一条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根据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检查结果,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否尽职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对责任认定结果负责。

第六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报监管部门。重大违法、违规、失职责任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具有以下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一)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擅自处置剥离(转让)资产,放弃与剥离(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截留、隐匿或私分基准日后剥离(转让)资产项下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

(二)资产剥离(转让)后回购剥离(转让)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资产处置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四)泄露金融机构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行为。

(六)为达到处置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授意进行虚假评估。

(七)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资产,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八)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不良金融资产合法权益。

(九)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置档案。

(十)未按照本指引规定要求尽职操作,致使不良金融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十一)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对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故意隐瞒违法违规和失职该职行为,或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机构和人员,应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河私舞弊的,应认定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尽职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指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管。

第六十九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七十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4年第06期。

不良资产对企业来说不像一定“良性”资产那样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也不现金那样给企业经营提供“血液”,但不良资产作为企业的一个问题却也不可忽视。它处置妥当即可能给企业带来较大收益,处置不当也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或危害。

从我国立法实践看,对何谓“良性”资产、何谓“不良”资产划分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方法。从总体上看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何为不良资产:1.主要采用以风险、营利能力和变现能力为基础的方法对资产进行分类。对于权属明确、权利未受严重限制和侵害、具有营利能力和较强变现能力的资产作为优质资产,反之则为“不良资产”。2.从资产本身与本单位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如果是本单位上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与主营业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即使不是有很强的盈利能力也不是有很强的变县能力也不该归结为不良资产。我们曾经把不良资产比喻成冰棍,意思是说不良资产要尽早出手,否则拿在手里的时间越长就会像冰棍一样化得越多,因此,我们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合理处置不良资产。

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不良资产由于种类繁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在进行处置时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由于工作疏忽或渎职,将法律上应当主张的权利予以放弃,或者由于资产处置方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导致资产处置出现法律障碍或漏洞,而给国家造成新的国有资产损失。

龙源期刊网http://院和仲裁机关认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认定合同的有效或无效。也就是说,除法院和仲裁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包括律师、法律专家、当事人自己)对合同的有效、无效作出的分析和判断都只是咨询性的和参考性的。而另一方面,在实际资产处置工作中,我们大量的不良资产处置不是通过法院和仲裁机关进行的,而是通过相互协商(如债务重组、以资抵债等)进行的,这样资产处置本身就包含了产生法律风险的客观可能性。由此可见,在资产处置工作中,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律师参与不良资产处置这项法律风险很大的工作的目的就在于在确保资产处置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把这种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降低风险措施。目的在于对不良债权进行依法处置,以最大化的收回资产。笔者认为,在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资产处置方案采取的资产方式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一般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措施主要有: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或出售、拍卖、招标、租赁、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诉讼、破产清算等。可以说,凡依法可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资产公司都可以采取。但在采取某种具体资产处置方式时,应当注意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否则就是违法,就会影响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对特殊资产处置更要按相关规定办理,以把风险降到最低。如:危险品处置要按相关要求审批,交易对象要有相应资质;房产、土地、车辆处置要办理产权及相关过户,否则不但资产处置后不但使用原单位未受益,可能会带来更大的风险或危害。

资产处置有关协议、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一是进行资产处置必须签订有关协议或合同;二是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家关于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法律、政策、制度规定。

就债权转让的程序而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对是否要以债务人确实收到为要件,有关方面(包括司法部门)对此理解不一致。某些公司、企业的债权,涉及的金额往往较大且债务人数较多,如果要求每笔债权的转移均以债务人确认为要件,实践操作的可行性较小,特别是还存在有些债务人为了逃废债务,故意不签收通知的情形,因此,建议通过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的方式,合理防止债务人以没收到债权转移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以逃废债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协议的内容要尽量详尽,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要逐一进行说明,所列条款要有可操作性。尤其对违约责任要对能出现的情况均作出相应的可操作的责任约定。如:乙公司对外处置车辆约定,除不可抗力外,购买均不得解除合同。这样约定虽然看似免除的了责任和风险,但可操作情况不强而且会带来潜在风险。如果将约定改成,发生什么情况可以解除合同,均有相应的违约责任,不但具有可操作性,又可以将风险降到最低。

四、建议与展望。

龙源期刊网http://由于不良资产处置具有复合性、多层次性的特点,因此,在运用本所所述的具体处置方式时,如何达到处置最大化,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技术分析。如:以物抵债:如何合理预期抵债品的变现能力和设计有效的保护措施。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如何准确预测市场状况发生变化,将不具备完整使用功能的实物资产通过追加投资的方式使其功能得以恢复、显著提高其资产价值,从而使其变现能力和变现价值提高,达到提高资产处置效率的目的。实物资产出租:如何因资产类别不同而合理地确定租赁期限以提升出租资产的价值。拍卖:如何确定合理底价,控制费用。尤其是协议转让及折扣变现:如何做好尽职调查,了解各买家的资金财务状况,考虑市场综合因素,确定底价,协商谈判。如何制订一套规范完备的程序,杜绝操作的随意性,科学合理打折,公正、透明。这都是具有相同之处而又都不相同的问题。

(作者单位: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不良资产处置典范文

2020年,汉江国投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委依法治市办的具体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发展战略,按照法治建设的文件要求,坚持依法治企,深入推进法治国企建设。2020年11月19日,市委依法治市办下达《关于印发的通知》,并附考评细则,我公司按照文件要求,对照考评细则,现将2020年法治建设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将法治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纳入2020年度工作要点。我公司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职责到位,截至目前,党委会研究法治建设工作3次。同时,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法治建设工作组织有序、责任分工明确,我公司先后成立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法治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法治建设工作,法务合同部安排专职人员落实具体工作。

(二)落实法治建设考核制度。

(三)全面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述法制度。

1.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1)加强领导干部理论学习。

党委中心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学习宪法法律、党内法规和领导人讲话的活动。党委中心组学习宪法法律、党内法规和^v^^v^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6次,先后学习《中国^v^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传达提纲》《湖北省民法典学习宣传实施工作方案》和^v^^v^在^v^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集中学习采取研学原文、专题讲座、讨论交流等形式进行,确保学有所获、学有所得。

(2)加强公司员工学习培训。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业务管理水平,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臵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我公司按照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标准划分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包括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及其他信贷业务)。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臵。

(一)真实性原则。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臵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资产管理与处臵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范操作。

(三)处臵减损原则。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臵,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臵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二章。

/8。

第五条。

不良资产认定按照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小贷业务或担保业务虽未到期、或虽然到期但仍处于“关注”形态,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认为存在很大风险的,均可提前发起不良资产认定程序。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风控部必须提交风控会议审议审批:不良资产欲认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的;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审批人(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调整形态而提交集体审议的。

第七条不良资产经公司风审讨论会认定,并由总经理签批后,由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牵头,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资产估值工作。不良资产估值实行回避制度,原业务调查人员不得参与不良资产估值。参加不良资产估值的人员由总经理指定,且不少于两人。不良资产估值也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第八条。

不良资产估值前业务部应完成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对不良资产客户的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我公司贷款情况及担保人情况、或担保业务标的情况及反担保措施情况、影响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资产处臵可能出现的结果等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资产现状,掌握债务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资产清收潜力,提出不良资产估值初步意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风控部门。

第九条。

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可采取调阅业务档案、查询业务部和风控部管理台账、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8。

能力,不良资产预计收回金额和受偿比率是否真实反映不良资产损失程度,预测未来清收、处臵情况;审核不良资产现金清收、资产处臵预案的合理性。同时,提出初审意见和处臵方案报风控会议审议,总经理审批。处臵方案内容包括: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现状;债务人抵(质)押物及担保人状况;处臵的方式、目标、实施步骤、相关经办人及责任;主要风险点及相关的控制措施等。

第十一条风控会议根据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报告和风控部门提交的初审意见及处臵方案,确定最终的不良资产估值,并以此形成具有全盘处臵策略和分步实施的处臵方案,形成会议纪要,经总经理签字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是不良资产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资产催收、主债权及担保权维护、现场调查、信息收集、重要事项报告和初步处臵预案制定等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不良资产收回潜力及损失率高低,结合不良资产管理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一)次级类资产:重点监控企业流动资产和现金流量,关注客户重大经营情况变化,防范关联企业风险,并对债务人第二还款来源进行保全,确保抵(质)押担保足值与有效。

(二)可疑类资产:应密切关注客户、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企业资产的查证和保全,运用各种手段进行处臵清收。

(三)损失类资产:应按处臵收益最大化要求积极清收,确不能清收且符合核销条件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进行呆账核销。对核销后的损失类资产,进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四条。

做好不良资产尽职追索,维护我公司债权。

/8。

(一)根据不良资产到期、逾期及欠息情况,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债务人、担保人等还款义务人催收不良资产本息,督促相关方在《催收通知书》签章后作回执留存。

(二)债务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拒绝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的,可视情况采取公证送达、依法诉讼等方式维护我公司债权。

(三)密切关注不良资产诉讼时效、保证及抵(质)押担保期间、申请执行期限、资产查封与续封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我公司主债权及担保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等风险变化情况。

(一)根据不良资产及客户情况,业务部门每周至少对不良资产业务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或电话联系当事人,及时了解债务人、保证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现金流量、欠缴税款、拖欠职工工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更、工商登记、股权结构、或有负责、涉诉案件等影响我公司债权安全的重大情况,写出检查报告,反映资产风险变化,提出风险化解建议。

(二)加强对不良资产抵(质)押物的管理、使用以及抵(质)押物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密切关注抵(质)押物价值的不利变化,防止抵(质)押人擅自处臵或重复抵(质)押给其他债权人。

(三)积极参与企业改制,防止企业逃废、悬空我公司债权。

(四)对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或毁损资产,抽逃资金等行为要及时报告,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做好信息收集、及时掌握客户风险信息。

借款或担保风险。

(二)加强与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的合作,掌握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担保人采取的维权措施及效果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按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财务部负责做好不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算,风控部负责不良资产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风控部门是不良资产处臵清收的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资产处臵清收预案的审查和处臵方案设计,依法清收,司法救济和不良资产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经风审会讨论、总经理签批不良资产认定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风控部门应及时启动不良资产处臵程序。不良资产处臵方式包括:现金清收、以物抵债、呆账核销、政策制度规定的其他处臵方式等。不良资产处臵可采取依法仲裁、强制公证执行、依法诉讼、依法拍卖抵(质)押品等一切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手段。

第二十条业务资产形态虽为关注类,风控部门认为客户及担保人、抵(质)押物等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致使本公司业务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但与业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风控部门应及时报告总经理裁定,并提前启动不良资产处臵清收程序,不受不良资产认定程序规定的约束,但事后应完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现金清收。现金清收是不良资产处臵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是对不良资产本息进行追偿、处臵并最终收回现金的行为。主要方式有货币资金清收、处臵抵(质)押物、处臵其他有效资产清收、向保证人追索、依法清收、其他方式现金清收。

/8。

第二十二条。

以物抵债。即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公司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我公司债权的行为。实施以物抵债应优先选择易保值、易变现的资产,尽快实现处臵回收入账,并建立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制度。

第二十三条呆账核销。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均无法收回的不良资产,对符合核销条件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销。要严格执行呆账核销保密制度,对未依法终结的债权债务关系要继续追索。

第二十四条不良资产处臵清收程序启动后,风控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风控会议或总经理提交以何种方式处臵不良资产的具体方案。不良资产处臵方案经风控会议或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即正式启动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不良资产处臵工作程序正式启动后,本公司有能力进行相关行政或司法程序的,由公司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风控部和业务部抽调有关人员配合进行。需聘请专业律师与本公司具有法律从业资格人员共同进行,相关部门人员积极配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不良资产清收司法程序启动后的,负责该案件人员应在总经理批准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司法部门提交相关维权资料依据和法律文书,及时主张公司权利,确保我公司主债权及担保权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十七条风控部门要至始至终全程参与不良资产的处臵。

/8。

工作,协调与有关各方的关系,保持与公司领导的联系,及时解决处臵过程中的矛盾和具体问题,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结案,并使公司信贷业务资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不良资产责任评议与追究制度。对发生的每一笔不良资产,由行政部牵头负责进行不良资产责任评议。评议内容包括贷前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的各个环节,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主观和客观原因,并在转为不良资产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责任评议报告,初步确认有关违规违纪责任人及处理建议,经总经理审定后召开风控会议,并最终确认有关责任人及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不良资产负直接责任的业务经理及有关责任人员,视主观责任与客观原因分别给予扣减该笔业务提成或当年全部业务提成、部分或全部风险保证金、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三十条。

对不良资产负管理责任的部门经理、分管领导,视情况给予扣减部分或全部业务提成、部分或全部风险保证金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在不良资产责任评议中若发现有关责任人有违规违纪或违法等严重行为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业务经办人员能证明其尽职履责的,可免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经风控会议审议认定,总经理批准,可减轻处罚。

/8。

第三十四条。

对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但因业务经办人员不履职、不作为致使损失扩大的,经风控会议审议认定、总经理批准,应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有关责任人员对不良资产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向风控部门提出申诉。对申诉理由和依据充分、可信的,报总经理审定同意后再次召开风控会议,按照认定程序进行调整,否则维持原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收回全部或大部分不良资产的,可在已扣业务提成和风险保证金总额的90%以内按比例给予补发,并视收回效果重新确定工作岗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若公司出台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后,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执行。

/8。

委托处置不良资产协议

合同编号: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程,甲方委托乙方代。

理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有关委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款本金万元及其利息;所欠甲方所属借款本金万元及其利息,合计万元及其利息。

二、代理清收的期限:期限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由于法律程序上的原因超过一年的,本协议自动延期,但不得超一年半。如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由委托方报省分行批准。

三、代理清收底限:根据计算,该不良资产清收底限为万元(不包含由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

四、代理费用:

l、不良资产清收额不足以抵偿甲方先期垫付各种费用的,甲方不支付代理费用;。

2、不良资产清收额达不到清收底限的,按实际收回的货币金额的%计付代理费用;。

4、不良资产清收额超出清收底限的,底限内的部分(含清收底限)按前款计付代理费用;超出部分(不含清收底限)按实际收回货币金额的%付委托代理费用。

五、乙方在清收该委托不良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甲方按协议根据收回的货币资金或资产剔除甲方垫支的费用支付委托代理费。经甲方审核同意提起诉讼的,正常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由甲方先垫付,在该案执行的货币资金中,按实际垫付金额先行扣回。对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处置不良资产超过一年半由甲方自行处置,对已处置金额的代理费用照本协议四执行。

六、委托费用的付款方式:待案件执行终结后,根据乙方所清收的货币资金实际划入甲方帐户的金额,甲方按双方协议所定标准在划入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指导、协助委托债权的清收;。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清收工作的各种授权委托手续。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负责该委托事项的处理;。

2、乙方指派人员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必须保守甲方的第2页共3页。

商业秘密;。

3、乙方在清收过程中,不得未经甲方同意主动放弃债权;。

6、在代理的过程中,若因乙方的过错或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0、乙方若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有非法要求时,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

11、执行终结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支付代理费用。但不得自行在收回的货币资金中扣收代理费用。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待后协商另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十、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

不良资产处置典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晚上好!我是来自xx支行的xx,我演讲的题目是:塑合规文化,造合规中行。

细细究来,案件的发生都是有其内在原因的,大多是当事人放松了政治学习和思想改造,思想不求上进,法制观念淡薄,经不住考验,铤而走险,最后走上犯罪道路。

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我们应该吸取他们的惨痛教训,严格按规章制度做事。尤其是象我这样的新员工,要把合规意识深深刻到脑子里。合规不是负担,而是服务我们的工具,它就象指路明灯,帮我们用最有效的方法达成目标,即使我们非专业出身,也很容易从不会到会,从非专业到专业。

当一个司机半夜开到没有旁人和摄像头的路口也能面对红灯自觉停车的时候,交规已深刻在他心中。当每个人都遵守交通规则时,每天就不会有那么多无辜的生命因为交通事故而离开这个世界。同样,当合规意识深深地镌刻在我们心灵的碑石上,我们就不会感到束缚,感到的则是义不容辞和责无旁贷。当我们每个中行人都能“从我做起,合规操作”,我们就能避免许多过失,业务运行的将会更加健康高效。

合规是我们每位银行人的事业,让我们一起唱响合规之歌,为我们中行的璀璨前程一起加油吧!

谢谢大家!

委托处置不良资产协议

合同编号: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程,甲方委托乙方代。

理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有关委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款本金万元及其利息;所欠甲方所属借款本金万元及其利息,合计万元及其利息。

二、代理清收的期限:期限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由于法律程序上的原因超过一年的,本协议自动延期,但不得超一年半。如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由委托方报省分行批准。

三、代理清收底限:根据计算,该不良资产清收底限为万元(不包含由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

四、代理费用:

l、不良资产清收额不足以抵偿甲方先期垫付各种费用的,甲方不支付代理费用;。

2、不良资产清收额达不到清收底限的,按实际收回的货币金额的%计付代理费用;。

4、不良资产清收额超出清收底限的,底限内的部分(含清收底限)按前款计付代理费用;超出部分(不含清收底限)按实际收回货币金额的%付委托代理费用。

五、乙方在清收该委托不良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甲方按协议根据收回的货币资金或资产剔除甲方垫支的费用支付委托代理费。经甲方审核同意提起诉讼的,正常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由甲方先垫付,在该案执行的货币资金中,按实际垫付金额先行扣回。对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处置不良资产超过一年半由甲方自行处置,对已处置金额的代理费用照本协议四执行。

六、委托费用的付款方式:待案件执行终结后,根据乙方所清收的货币资金实际划入甲方帐户的金额,甲方按双方协议所定标准在划入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指导、协助委托债权的清收;。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清收工作的各种授权委托手续。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负责该委托事项的处理;。

2、乙方指派人员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必须保守甲方的`第2页共3页。

商业秘密;。

3、乙方在清收过程中,不得未经甲方同意主动放弃债权;。

6、在代理的过程中,若因乙方的过错或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0、乙方若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有非法要求时,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

11、执行终结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支付代理费用。但不得自行在收回的货币资金中扣收代理费用。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待后协商另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十、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

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

[摘要]现在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已经不仅是视我国金融和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而按部就班从容进行的一个过程,还要同时考虑到兑现我们已经做出的承诺,考虑到兑现各种承诺后对我国金融业带来的巨大影响。银监会的建立似乎加快了中国银行业改革的整体步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综合改革是继续深化银行业改革的重点。银监会对我国国有独资银行改革目标的定位是非常准确的,就是要将这些银行“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对拟上市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财政注资,不仅会给不堪重负的国家财政增加额外的巨大负担,而且会进一步加大银行业未来改革的难度,不解决长远问题。因此,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该实现“理性上市”,增加一点理性,避免一点盲目性。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两年多了,中国在加入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正在逐步兑现,这个时间表实际上是非常紧凑的。也就是说,现在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已经不仅是视我国金融和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而按部就班从容进行的一个过程,还要同时考虑到兑现我们已经做出的承诺,考虑到兑现各种承诺后对我国金融业带来的巨大影响。

这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按照中国金融业目前的状况,尤其是银行业发展滞后状况,我们在产权结构和市场竞争结构方面距离一个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体系而言还有相当差距,因此,我们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来进行金融体系的制度建设,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另一方面,由于要及时兑现承诺,为了应对外国金融机构的挑战,我们又必须加快改革的速度,加大改革的力度,保证我国金融体系尤其是银行业在与外国银行竞争的时候立于不败之地。这个两难悖论使得银监会在制订各种改革措施的时候,必须综合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必须谨慎从事。

银监会的建立似乎加快了中国银行业改革的整体步伐。在2003年12月1日的一份题为《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新里程碑》的报告中,中国银监会指出,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银行业的主体,资产总和占银行业总资产的56%。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综合改革是继续深化银行业改革的重点。近年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取得积极进展,但是,要适应经济金融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还需进一步加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改革,目标是将其改造成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改组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原则,有条件的可以上市。

银监会对我国国有独资银行改革目标的定位是非常准确的,就是要将这些银行“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但是治理结构的完善不是靠监管可以达到的目标,而是必须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进行彻底的改革,唯一的最终的出路是要实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上市,运用资本市场使得国有银行的股权多元化,从而在国有银行内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尽管今年初以来银监会对金融机构贷款规模的快速增长保持高度警惕,继续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进行“双控”,银行业的总体不良贷款水平确实有所下降,但是总体的不良贷款率仍然很高。9月末,按五级分类口径,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比年初下降966亿,不良贷款率为18.74%,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9992.27亿元,不良贷款比率为21.38%。这样高的不良贷款率必然构成银行上市的巨大障碍。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是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比较低的,但与国际标准仍然相距遥远。不良贷款率影响银行的资产质量,资产质量不仅标志着银行的盈利能力较弱,而且暗示着银行的系统风险较高,这就必然使股市对该银行的市场前景反应黯淡,从而影响股市的整体稳定。

对拟上市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财政注资,不仅会给不堪重负的国家财政增加额外的巨大负担,而且会进一步加大银行业未来改革的难度,不解决长远问题。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本来就是为了使得这些银行成为独立的市场竞争者,建立产权多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并实现治理机制的完善,如果为了解决上市问题而采取简单的财政注资的'方法,不仅是短视的,而且为以后的银行业改革制造了新的障碍。

现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市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这对于股市的发展可以说是亦喜亦忧,喜的是资本市场又出现了新的生力军,而且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巨大资产规模意味着资本市场的容量将迅速得到扩充;忧的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资产状况难以在短时间内获得迅速改观,很可能对股市造成震荡性的影响。

因此,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该实现“理性上市”,增加一点理性,避免一点盲目性。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根据自己的资产充足率水平、不良贷款率水平、资产利润率水平、收入利润率水平等,客观地、实事求是地确定自己的“上市路线图”,而不是为了上市而上市。国务院对银行上市的要求是“积极稳妥,不盲目攀比,成熟一家,批准一家”,这个说法是比较谨慎的。在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建行的不良贷款率最接近10%的水平(约12%),因此有希望首先上市,至于中行,其不良贷款率将近18%,在两年内上市的可能性不大,除非它能够保证迅速将不良贷款率降到10%。

尽管上市是一个必然选择,但我不认为短期内可以实现这个目标。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距离上市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国有银行应在争取上市的时间内,加紧训练自己的“内功”--继续清收不良贷款、继续稳健经营提高盈利水平、切实实行公司化改造,为一个“理性的上市”准备条件。不理性的上市只会造就不理性的股市,这是资本市场的广大投资者所不愿意看到的。

(中国经济时报,王曙光)。

文档为doc格式。

不良资产处置部门工作计划

市办:

近年来xx联社全力清收、盘活、处臵不良贷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不良资产多仍然是下一步的工作重点,现将我县联清收、盘活、处臵不良资产情况报告如下:

一、不良资产的现状。

(一)基本情况。

(二)xx联社2009年至2013年账面不良贷款占比变化图。

(三)账面不良贷款清收情况。

2009年以来我联社清收处臵不良贷款?万元,其中现金清收?万元,占比,呆账核销?万元,占比,政府优质资产臵换?万元,占比。

(四)清收表外不良资产情况。

2009年以来我联社清收表外不良资产?万元.(五)不良贷款迁徙情况2009年以来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其中2009年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2010年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2011年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2012年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2013年上半年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新增迁徙不良主要集中在农户的小额贷款及农林牧富渔业行业。

(六)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分析。

一是历史遗留问题,农行与信用社脱钩时期,农业银行通过多种形式转嫁了一些包袱,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大量不良资产,造成无法落实。二是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基层社为了取得地方政府对信用社工作的支持,“委曲求全”地发放了不少行政干预贷款。这些行政干预贷款,有些超越信用社的有关规章制度,或行政命令,信用社不得不委曲求全,这些贷款往往风险较大。三是经济体制和信用环境的影响,受社会思想根源的长期积淀,一些贷户认为反正是国家的钱,能拖则拖,能赖则赖信用社环境差。

二、具体不良资产管理和处臵情况。

(一)建立健全的奖罚机制。按照省联社信贷资产管理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关管理办法,完善奖罚机制,形成激励与约束并重机制。针对信贷人员实行管户信贷员工资绩效挂钩,通过加强对新增不良贷款及失时效贷款的责任追究力度,提高了信贷员的工作责任心和清收不良贷款的主动性,有效地控制了新增不良贷款形成。

(二)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充分利用政策优势调动公、检、法等部门的力量,实行联合清收不良资产。

(三)依法核销不良资产。对确无还款能力,并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搜集、整理核销资料,进行核销。

(三)政府优质资产臵换不良贷款,为加快我县信用社发展步伐,更好地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经过与当地政府协商,地方政府用优质资产臵换部分不良贷款。

(四)加强新增贷款质量监测管理,严控新增不良贷款,联社风险管理部门使行实时监控新增贷款质量变化情况,按月下发新增贷款风险提示,对新增贷款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新增不良贷款。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不良资产存量大,清收不良资产压降工作难度大,特别是以臵换的不良资产清收进展缓慢,历史包袱仍然很重。

法院执行难,信用社往往赢了官司赔了钱,致使信用社无法有效维护债权。

建议省联社及市办应出台,打包、拍卖、转让等创新清收方式的可具有操作性实施细则,满足信用社在现实工作中的缺陷。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不良资产处置购买合同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晚上好!我是资产风险管理部xxx,xx年入行,先后从事会计、储蓄、信贷法律和资产风险管理等工作。xx年在职大学本科毕业,经济师。xx至xx年荣获省行不良资产处置“特别能战斗”先进个人、股份制改革先进个人一等奖荣誉称号。连续两年考核称职,现任资产风险管理部中级客户经理。

首先,汇报xx年10月以我做的主要工作:。

一是具体组织参与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

近一年,共组织参与不良资产清收处置项目xx个,涉及不良本金xx万元;先后通过现金收回不良贷款本金xxx万元、呆账核销不良贷款xx万元;处置抵债资产及闲置资产户,收回现金xxx万元;完成了xx户不良贷款客户尽职调查及处置预案、不良贷款客户清户及基本清户xx户;完成了xx户账销案存档案资料整理、入档,现金清收账销案存xx万元;迁徙不良贷款xx户,累计金额xx万元。为我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一步夯实资产质量作出了努力。

二是完善不良资产剥离后及闲置资产处置后续工作。

继去年6月份全面完成剥离工作后,我作为剥离工作具体实施者,针对其后续工作:政策上为各方面做好指导、解释、咨询服务;数据上报准确,多次得到省行好评;档案资料已全部入库存档,规避了我行剥离后风险。已基本完成了闲置资产处置后过户手续,由于历史原因,6月份处置的闲置资产手续不完备,暇疵众多,办理过户非常困难,特别是一宗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且买受人按拍卖合同小于实际过户面积,我行自留实际面积大于产权证面积,通过与买受人及省产权、房管、财政契征、税务、土地的部门多次勾通,得到理解,已基本完了过户手续,从而为我行自留房产增加面积近0平方米,实际面积与分割后新办理的产权证完全吻合。

三是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建设。

切实履行风险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各项职能,审查各项风险预案,拟定上会风险议案,主撰了《20xx年度分行风险管理报告》及《20xx年中期分行风险管理报告》,为提高我行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奠定了基础。

二、竞聘的优势和特点。

大家知道,当前困扰我行发展的主要障碍,就是不良贷款问题。全面建设风险管理,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步划是我行乃至今后一段时期主要任务。我从事资产风险管理及不良资产处置近10年了,认为有以下优势:。

一是我热爱这项工作,具有丰富的风险管理工作经历。

自xx年开始至现在,我始终坚守在资产风险管理这个艰巨而又神圣的工作岗位上,回顾自己取得的认识和成绩,自豪的是近十年的青春年华未虚度。近十年,我为我行的资产风险管理事业作出了应有贡献。曾参与全国职工再就业优化试点城市工作,为我行在阶段内信贷资产结构调整和优化奠定了基础;协助领导组织实施第一次不良资产剥离及债转股工作,为全行不良资产降低及经营效益提升起关键性的作用;特别是去年4月份^v^批准工商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参与实施财务重组即第二次不良资产剥离工作,随着政策性及商业性剥离的签约,为我行加快财务重组步伐起到决定性作用。历年,我担负着对全行不良资产处置业务指导及咨询,同时参与并制定及实施不良资产处置方案,通过综合灵活运用各种不良资产处置政策,完成了多宗处置重大项目,多次得到省行部领导的高度赞赏。

二是我熟悉这项工作,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我熟悉风险管理工作的操作流程以及不良资产处置政策规,多次被省行抽调参于重大剥离、债转股、呆帐核销工作。具体完成了如xxxxx等等重大企业处置工作,特别是近期有待完成的xx的处置。

三是我能做好这项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我业务精熟全面,一直承担了主要风险管理及处置预案的起草工作,牵头拟定规制度、工作安排、考核办法及奖励办法,并独立承担了多项具有全行影响性的工作,协助组织全行二次剥离工作;仅用一星期时间,组织完成核销小额损失贷款18户,得当省行的好评;独立组织大规模闲置资产及抵债资产的拍卖工作;协助^v^对我行部分剥离及不良资产处置的延伸审计,展示了我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得到多方面领导好评。

我所取得这点成绩,离不开组织的培养、领导的关心和同志们的帮助!借此机会,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谢意。

今后,我将继续发扬“特别能战斗”的吃苦精神,勤奋工作,为分行的改革发展作出新贡献。

谢谢大家!

不良资产处置人员岗位职责精选_

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式探讨不良贷款处置是指在对不良贷款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进行清收、转化和处置,最终实现不良贷款减损和回收。依据是否通过法院诉讼执行渠道,不良贷款的清收方式可以分为非诉清收和诉讼清收两大类,其中非诉清收包括催告催收、联合清收、委托清收和处置清收等四种方式,诉讼清收包括起诉清收、悬赏清收和刑事清收三种方式。

(一)催告清收。

催告清收,是指信用社在贷款出现逾期后对借款人和担保人采取催告方式督促偿还逾期贷款的清收方式。

1、催收对象。

一是债务人,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含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以及其他债务人;二是债务人(个人)的亲人,如债务人的配偶;三社会群体,通过采取在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债务催收公告方式进行社会催收。

2、催收方式。

包括上门督促催收方式、短信提示催收方式、电话通知催收方式、邮寄催收方式、媒体公告催收方式、律师函维权催收方式、公证证明催收方式、征信威慑催收方式等。

3、特殊形式催收。

主要是指律师函催收,即利用联社法律顾问的资源优势,对逾期不良贷款采用律师函的方式进行权利主张。

适用对象。对于逾期一年以上(含)或者因债务人违约,信用社需要提前收回的贷款,可以采用向债务人寄送或送达律师函的方式进行催告。

4、催告清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催收通知书的内容。客户经理在填写催收通知书时,应在催收通知书中明确注明具体的借款日期、逾期贷款本息数额,并可以将逾期罚息数额予以单独列明,以表明逾期成本的增加。同时,在对借款人进行催收时,可在催收通知书中进一步表明信用社将对欠贷者的个人征信系统进行不良记录,并提示该不良记录将对债务人今后的生活产生不良后果,如无法办理贷记卡、无法再向金融机构申请住房贷款等。二是切实保留催收记录。对每种形式每期催收最好都留有书面记录:电话催收的要在催收记录本上注明催收时间、催收人、被催收人,以其他方式催收的,应做好催收通知书的妥善保管,特别对需要以债务催收来中断诉讼时效时,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催收并妥善保存该催收记录。

三是把握邮寄催收的适用程序。可区分为挂号信方式与特快专递方式,日常的催收以挂号信的方式为主,但贷款逾期满一年且信用社没有保留书面催收通知书的,要采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催收,且在寄件时要在“邮件详情单”中的“内件品名”栏中注明“某某信用社贷款欠款核对资料”等内容,并做好对快件签收回执的查询保管。

四是坚持公证催收的实地要求。应尽量申请两名公证员一起进行公证,并且该两名公证员应一起到债务人的住所或居住地进行上门催收公证。否则,公证催收的效力就会有落空的风险。五是及时落实征信威慑催收。即要按照规定对欠贷者在其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不良记录。

(二)联合清收。

联合清收,是指债权社联合社内外有关机构对不良贷款一起进行清收的方法,主要包括信用社系统内协助清收,乡镇办、村组联合清收和公安机构联合清收三种方式。

1、系统内协助清收。

按照一级法人管理模式,如果债权社清收的对象需要涉及跨乡镇催收时,如需要查找债务人居住地等可以争取当地的信用社予以协助,以充分发挥农信社点多的资源优势。

2、乡镇办、村组联合清收。

乡镇干部和村组干部既熟悉情况又有威信,充分发挥基层干部在此方面的优势是清收小额农户不良贷款的重要途径。对小额农户不良贷款,各社可逐村造具清册,移交各乡镇办,作为清收对象和清收奖励的依据,由乡镇办与信用社客户经理组成清收小组,联合上门进行催收。在各乡镇办、村组、交通要道和信用社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站等媒体上宣传政策,营造清收氛围。

3、联合公安机关催收。

在贷款的贷后管理中发现贷款涉嫌刑事诈骗的,如“借款人”盗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他人签字签订贷款合同或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隐瞒真实身份签订贷款合同情况的,可以考虑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联合公安机关进行催收。

(三)委托清收。

委托清收,是指债权社采取支付一定费用的方式,将本社不良贷款委托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追偿的清收方式,主要有委托专业机构清收以及委托社内内退职工清收等二种方式。

1、委托专业机构清收。

一是代理方式。一般采取全风险代理的方式,即前期不支付任何代理费用,在收回不良贷款后,按照收回额以及协议约定的费率支付代理费。

二是委托清收的贷款和受托人的选择。列入损失类的农户不良贷款及有追索权的已核销呆账类不良贷款、已置换不良贷款及其他适宜进行委托清收的不良贷款;受托人可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管理公司等;不良贷款只能委托一个受托人代为清收。

2、委托社内内退职工清收。

可以参照委托专业机构清收的方式,委托社内内退职工进行清收。对取得清收效果的,支付给内退人员一定比例的费用。

(四)处置清收。

处置清收是指贷款出现逾期后或者发生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债权社与债务人通过协议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或者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直接申请法院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收回不良贷款的清收方法。为此,在贷款中设定有抵押财产的,债权社在贷款出现逾期后,可采取处置抵押物的方式进行清收。

1、处置抵押财产的条件。

贷款出现逾期或者发生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债权社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处置清收。

2、抵押财产的处置方式。

在处置抵押物过程中,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协议处置方式与强制执行方式。

一是协议处置方式。在贷款出现逾期或者发生信用社与债务人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信用社可以与抵押人就如何处置抵押物进行协商,如果达成协议,便可以按照协议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实现债权。在协议处置中,有折价、拍卖与变卖等三种方式进行选择。折价方式,即信用社与抵押人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将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信用社抵偿债权,该方式的选择应符合社内协议接受抵债资产的规定,并注意在信用社贷款未出现逾期前不得事先签订折价协议,否则,该折价协议无效。变卖方式是以拍卖以外的一般买卖形式出让抵押财产来实现信用社债权,变卖时应参照市场价格。对于拍卖、变卖的价款,信用社可以优先用于贷款的清偿。在采取协议处置方式时,要注意处置抵押资产不得侵害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否则该处置将面临被法院撤销的风险。

二是强制执行方式。如果债务人对逾期贷款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对采取何种方式处置抵押财产与信用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信用社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需注意的是,债务人对逾期贷款数额、抵押效力等存有争议的,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方式,而应先采取诉讼方式后再以执行程序解决。

(五)起诉清收。

起诉清收,是指债权社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不良贷款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一种清收方式,其操作程序要求如下:

1、履行诉前内部论证和审批手续。

(1)进行诉前法律论证。对不良贷款采取诉讼清收前,应对债务的有效性、担保的合法性、胜诉执行的可行性进行法律分析,对于债权有效、执行有保证的不良贷款,才可以采取诉讼方式进行清收。

(2)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对于单笔金额20万以内的案件,由信用社自行决定是否起诉,超过权限的按照规定报联社风险管理部进行诉讼审批。

2、准备诉前材料。

主要做好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催收资料等各类债权证明资料的收集,并按要求准备授权委托书等各类法定证明资料,起草诉讼文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各社在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前必须由联社法律人员进行材料的审核把关。

3、及时申请立案和财产保全。

按照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后,要办理缓交诉讼费用手续以便正式立案;并根据案件的实际,如果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资产嫌疑、需要强化案件的执行保障或者为了给债务人施加更大压力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及时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

4、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对于一审案件,如果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可争取选择简易程序审理,敦促法院快审快结。对于一审案件需要上诉的,要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判决为15天,裁定为10天)及时提起上诉。对于已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判决内容对信用社不利的,要积极运用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利用再审程序来维权。对于被诉案件,各社也要积极应对,按照要求向联社报告,并做好应诉处理,尽量避免案件损失。

5、抓好案件的及时执行。

判决生效后,一是要敦促债务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二是对于债务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债务的,债权社应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2年,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该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三是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信用社可以申请法院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财产报告,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或者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6、诉讼清收中的特殊方式——支付令清收。

支付令清收是指债权社申请法院向债务人下达支付令的方式进行清收的方法。采取支付令方式进行清收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是前提条件。采取支付令方式,必须以能找到债务人住所为前提,对下落不明的债务人,不能使用该方式。

二是管辖法院。信用社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法庭提出申请,支付令的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给付贷款本息总数额以及请求给付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并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等事项。

三是支付令的生效方式。债务人对收到支付令后15天内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其不主动履行,信用社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债务人在15天内提出了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失效。

四是申请支付令的费用。申请支付令的,申请费用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六)悬赏清收。

悬赏清收,是指债权社申请执行法院以发布悬赏公告的方式对个不良贷款所进行的清收方式。悬赏公告方式在便于征集执行线索的同时,还可对被执行人形成威慑,促使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适用对象。

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胜诉案件,由于缺乏执行线索而造成执行难的,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的方式进行清收。

2、操作要求。

采取悬赏清收的,债权社可申请执行法院采取在报纸、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向社会悬赏征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非正常消费和偿债情况,对于举报查明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为避免对债务人的隐私等造成侵权,采取该清收方式时,最好申请执行法院以法院名义发布公告。

(七)刑事清收。

刑事清收,是指对涉嫌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债务人通过主张其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清收的方法,主要包括贷款诈骗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运用。

1、内涵。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编造事实理由、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骗取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规定个人贷款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就可以进行刑事处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刑事责任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判处罚金。

2、适用对象。

一是贷款诈骗罪的适用对象。在贷后管理中如果发现名义上的借款人是盗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他人签字,签订贷款合同或者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隐瞒真实身份,签订贷款合同的,则可以考虑贷款诈骗罪的适用。二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对象。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的,则可以考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

3、操作要求。

一是采取刑事清收方式时,首先要将该方式作为一种筹码使用,即以采取追究实际用资人的刑事责任为筹码对借款的实际用资人或被执行人施加压力,迫使其主动偿还贷款。在确有必要时,则可考虑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追究实际用资人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和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二是在追究实际用资人的贷款诈骗罪时,可以向实际用资人提出民事赔偿。

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总结

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但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债务人有权直接向银行清偿债务,之后银行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受让方。

*批量转让。

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3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金融机构受到不良资产考核的压力,必须在一定时间化解和处置不良资产,因此有时不良资产只能“贱卖”。目前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主要批量转让给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福建还有闽投、金财两家资产管理公司。

*单户转让。

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个人贷款不能批量转让,对于个人贷款只能通过单户或在10户/项以内非批量方式转让。

不良资产处置购买合同

鉴于:甲方是按照^v^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愿意将本合同约定的资产(下称目标资产)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目标资产,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上述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目标资产甲方拟出售给乙方的资产包括甲方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权、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在内)。资产具体详情见资产清单。

二、债权债务处理甲方的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及税费等)不在本合同约定的转让资产内,由甲方自行处理。如因此而发生诉讼与纠纷,由甲方处理,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次收购的目标资产,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价格为_______________万元。

2、甲方同意乙方先付_______________元,在所有目标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再支付_______________元。剩余款项作为保证金,在收购完成后一年内,如甲方没有违约情形,全额支付。

四、资产交付。

1、在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依据作为合同附件的目标资产的明细单进行资产清点和移交工作。

2、甲方承诺在收到第一期款项后日内,负责为乙方办理目标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资产收购协议书资产收购协议书。

3、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目标资产转移之日的过渡期内,甲方应当妥善善意管理目标资产,不得有任何有害于目标资产的行为。

五、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保证目标资产的质量状况、使用年限、性能状况等情况真实。

(2)甲方保证目标资产权属无争议,无抵押和查封,并且甲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如发生有关目标资产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关于目标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已经履行了所有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

2、乙方陈述与保证。

(1)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已履行相关资产转让的法律手续。

六、人员安排。

1、甲方应当在本次资产收购前与甲方的重要技术人员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签订有效的书面保密和竟业禁止协议。

2、上述人员原则上转入乙方安排。

七、竟业禁止资产收购完成后,甲方不得再从事原来所从事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八、保密条款对于在本次资产转让中甲乙双方知悉的对方的一切商业文件、数据、资料等信息,双方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漏。

九、违约责任。

1、甲方隐瞒重要情况,导致收购目的不能实现的,甲方应当全额退还已收取的转让款,并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本合同生效后,如有一方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合同生效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解释与履行及由此发生的纠纷,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资产收购协议书合同范本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其他约定。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的修改与补充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3、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供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不良资产处置部门工作计划

不良资产对企业来说不像一定“良性”资产那样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也不现金那样给企业经营提供“血液”,但不良资产作为企业的一个问题却也不可忽视。它处置妥当即可能给企业带来较大收益,处置不当也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或危害。

一、不良资产的定义。

从我国立法实践看,对何谓“良性”资产、何谓“不良”资产划分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方法。从总体上看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何为不良资产:1.主要采用以风险、营利能力和变现能力为基础的方法对资产进行分类。对于权属明确、权利未受严重限制和侵害、具有营利能力和较强变现能力的资产作为优质资产,反之则为“不良资产”。2.从资产本身与本单位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如果是本单位上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与主营业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即使不是有很强的盈利能力也不是有很强的变县能力也不该归结为不良资产。我们曾经把不良资产比喻成冰棍,意思是说不良资产要尽早出手,否则拿在手里的时间越长就会像冰棍一样化得越多,因此,我们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合理处置不良资产。

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不良资产由于种类繁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在进行处置时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由于工作疏忽或渎职,将法律上应当主张的权利予以放弃,或者由于资产处置方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导致资产处置出现法律障碍或漏洞,而给国家造成新的国有资产损失。

不良资产处置人员岗位职责精选_

(银监发〔2005〕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银投资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第七条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入资产处置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问责制,规定在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有关单位、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资产剥离(转让)和收购尽职要求。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不良金融资产:

(一)剥离(转让)方应做好对剥离(转让)资产的数据核对、债权(担保肝情况调查、档案资料整理、不良金融资产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剥离(转让)方应向收购方提供剥离(转让)资产的清单、现有全部的档案资料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数据;剥离(转让)方应对己方数据信息的实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移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做出相应承诺,并协助收购方做好资产接收前的调查工作。

(二)剥离(转让)方应设定剥离(转让)工作程序,明确剥离(转让)工作职责,并按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在资产转让协议中对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以及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共同做好剥离(转让)资产相关权利的转让和承接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资产不应附有限制转让条款,附有限制转让条款的应由剥离(转让)方负责解除。

(四)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应征得收购方同意并根据授权,继续对剥离(转让)资产进行债权、担保权利管理和维护,代收剥离(转让)资产合同项下的现金等资产,并及时交付给收购方,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收购方承担。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金融资产:

(一)收购方应对收购不良金融资产的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以及收购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调查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方式。当缺乏大规模现场调查条件时,应将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以真实、全面地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当涉及较大金额收购时,收购方应聘请独立、专业的中介机构对收购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二)收购方应设定收购程序,明确收购工作职责,按权限严格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收购方应认真核对收购资产的数据、合同、协议、抵债物和抵押(质)物权属证明文件、涉诉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接收转让资产,并进行管理和维护。第十一条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在不良金融资产移交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联系沟通机制,相互配合与协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资产,联手打击逃度债行为,共同防止资产流失和债权悬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

第十二条剥离(转让)方在剥离(转让)不良贷款过程中,应当对拟剥离(转让)不良贷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贷款调查、贷款审批和发放、贷盾管理、资产保全是否尽职等进行认定,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存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将结果抄报监管部门。

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发现剥离(转让)方违规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资产保全不尽职,剥离(转让)中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掩盖违法违规行为,隐瞒损失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剥离(转让)方反映,由剥离(转让)方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同时,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并抄报监管部门。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当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如果剥离(转让)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报失等情况的,收购方可以要求剥离(转让)方予以纠正,也可以拒绝接受该项资产。

第三章资产管理尽职要求。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管理策略,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不良金融资产档案管理、权益维护、风险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资产管理策略进行评价和调整。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对确实难以搜集、核实相关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和相应的记录。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对不良金融资产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不良债权管理。

(一)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包括对纸质文件和相应电子信息的管理和更新。

(二)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债权始终受司法保护。

(三)跟踪涉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主张权利。

(四)密切关注抵押(质)物价值的不利变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无法及时发现和补救的,应做出必要说明和记录。

(五)调查和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其他债权人对该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

(六)及时发现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致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补救和进行必要说明,并报告监管部门。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股权类资产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根据持股比例向持股企业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人员,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建立股权管理授权制度。派出(选聘)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定期总结报告其在持股企业中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二)密切关注持股企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及其变化。

(三)依法维护股东权益,采取措施制止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督促持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努力实现股权资产保值增值。对阶段性持股要尽可能创造条件实现退出。

(五)根据持股比例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六)当持股企业因管理、环境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持有股权风险显著增大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实物类资产管理。

(一)遵循有利于变观和成本效益原则,根据不同类实物类资产的特点制定并采取适当的管理策略。

(二)明确管理责任人,做好实物类资产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重要权证实施集中管理。

(三)建立实物类资产台账,定期进行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及时掌握实物类资产的形态及价值状态的异常变化和风险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贬损或丢失。

(四)建立实物类资产信息数据库,及时收集、更新和分析管理、处置信息。

(五)抵债资产非经规定程序批准不能自用,并须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处置变现。

第十八条不良债权主要包括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股权等。

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及资产处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受托管理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分析,选择有利处置时机,及时启动处置程序,防止资产因处置不及时造成贬值或流失。

第四章资产处置前期调查尽职要求。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前,应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重点调查或典型抽样调查。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记录前期调查过程,整理分类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重要项目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资产处置方式选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第二十二条负责调查的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判断和处置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已对所获信息资料的置信程度进行了充分说明。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前期调查主要由内部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或参与。

第五章资产处置方式选择与运用尽职要求。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选择并探索有效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式。

第二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置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二十六条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一)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置方式。

(二)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

(三)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

(四)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七条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一)采用以物抵债方式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

(二)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

(三)采用资产置换方式的,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为目标,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并严密控制相关风险。

(四)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整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应建立操作和审批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转让的,包括拍卖、竞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

(一)采用拍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遵守国家拍卖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

(二)采用竞标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参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竞标程序。

(三)采用竞价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应为所有竞买人提供平等的竞价机会。

(四)当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在经济上不可行,或不具备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的条件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同时应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其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五)采用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等方式转让不良金融资产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转让过程的透明度。

(六)转让资产时,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款。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在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后,方可向受让人移交部分或全部资产权证。

第二十九条采用债权转股权或以实物类资产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应综合考虑转股债权或实物类资产的价值、入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以及转股股权未来的价值趋势等,做出合理的出资决策。

第三十条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处置的资产进行租赁,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合理确定租赁条件,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租赁收益。

第三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损失进行内部核销,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销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核销程序和条件,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其实性,建立监督制度和保密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对已核销不良金融资产应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并择机清收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勤勉尽职处置。委托代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分账管理。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资产处置提供服务,应引入市场机制,审查其行业资质,优先选择业绩良好的中介机构,同时注意控制成本费用。

第六章资产处置定价尽职要求。

第三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管理办法,明确定价程序、定价因素、定价方式和定价方法,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规范合理的不良金融资产定价机制,严格防范定价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定价方法的探索和研究,逐步实现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的量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负责评估、定价环节的部门在机构和人员上应独立于负责资产处置的部门。第三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适用会计准则或审慎会计原则,定期(至少半年一次)重估不良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

第三十七条不良金融资产定价应在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策、市场因素、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法律权利的有效性、评估(咨询)报告与尽职调查报告、债务人(担保人)或承债式兼并方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企业经营状况与净资产价值、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案例、市场招商情况与潜在投资者报价等影响交易定价的因素,同时也应关注定价的可实现性、实现的成本和时间。

第三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债权、股权、实物类资产等不同形态资产的特点,有所侧重地采用适当的定价方法。

第三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列入评估的资产范围和具体的评估形式。选聘中介机构对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评估的,应遵守有关行业准则。

对不具备评估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应明确其他替代方法。对因缺乏基础资料,难以准确把握资产真实价值的,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广泛招商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手段,利用市场机制发掘不良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四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评估(咨询)报告应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发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适用方法明显不当等问题时,应向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疑义,要求其做出书面解释。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应简单以评估(咨询)结果代替自身进行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在评估结果与招商结果、谈判结果等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分析原因,并合法、合理认定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七章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批和实施尽职要求。

第四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规定操作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除贩户扣收和直接催收方式外,应制定处置方案。方案制定人员应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第四十三条制定处置方案应做到事实真实完整、数据准确、法律关系表述清晰、分析严谨。主要包括:处置对象情况、处置时机判断、处置方式比较和选择、处置定价和依据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内容。还应对建议的处置方式、定价依据、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处置损失、费用支出、收款计划等做出合法、合规、合理的解释和论证,并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不良金融资产信息,提高资产处置透明度,增强市场约束。

第四十五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方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应充分披露处置有关信息;如存在其他投资者,向关联方提供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投资者。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审核程序,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

(一)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核、审批制度,明确各级机构的审核和审批权限。

(二)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与审核分离机制,由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处置方案进行全面、独立的审核。

(三)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具备从业所需的专业素质和经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独立发表意见。

(四)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对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对审核意见负责。对资产处置审核情况和审核过程中各种意见应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十七条除接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终局性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及按国家政策实施政策性破产、重组外,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须由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批准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方案实施,如确需变更,条件优于原方案的,应向项目原审批机构报备。劣手原方案的,应重新上报审批并取得同意。有附加条件的批准项目应先落实条件后再实施。

第四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项目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确保法律文件合法合规。

第五十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实施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可能影响处置回收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跟踪了解合同履行或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第五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人为阻力或干预,应依法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或监管部门报告。对无法实施的项目应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处置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管理,确保资产处置过程、审核审批程序和履约执行结果等数据资料的完整、真实。

第八章尽职检查监督要求。

第五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制度,设立或确定独立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部门或岗位,并配备与其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明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制定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程序,规范尽职检查监督行为。

第五十四条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并不得直接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处置、定价、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五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支持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独立行使检查监督职能。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特定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审计工作,并出具独立的尽职审计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和强令检查监督部门或检查监督人员故意弄虚作假和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不得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第五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等工作进行的尽职检查监督应至少每半年一次。重大项目应及时进行尽职检查监督。

第五十七条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相关规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进行独立的尽职检查监督,评价各环节有关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情况,并形成书面尽职检查报告。

第五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

第五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对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情况。

第九章责任认定和免责。

第六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认定制度和程序,规范责任认定行为,并执行相应的回避制度。

第六十一条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根据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检查结果,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否尽职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对责任认定结果负责。

第六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报监管部门。重大违法、违规、失职责任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具有以下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一)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擅自处置剥离(转让)资产,放弃与剥离(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截留、隐匿或私分基准日后剥离(转让)资产项下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

(二)资产剥离(转让)后回购剥离(转让)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资产处置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四)泄露金融机构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行为。

(六)为达到处置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授意进行虚假评估。

(七)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资产,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八)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不良金融资产合法权益。

(九)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置档案。

(十)未按照本指引规定要求尽职操作,致使不良金融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十一)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对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故意隐瞒违法违规和失职该职行为,或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机构和人员,应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第六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河私舞弊的,应认定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尽职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指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管。

第六十九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七十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8日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8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