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撰写调研报告时,需要收集大量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系统性的整理和分析。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调研报告有着不同的写作风格和结构,以下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保护消费者权益标语
1、安全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2、安全生产,规范服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3、安全消费,和谐消费。
7、保障消费安全,提振消费信心。
8、倡导诚实守信,共创消费和谐。
9、倡导诚实守信,共担消费责任。
10、倡导诚信兴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11、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12、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13、充分履行好消协七项法定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14、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5、低碳生活,从我做起,绿色消费,造福子孙。
16、服务民生,服务消费者,服务社会和谐。
17、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8、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19、构建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0、关注弱势群体,保障安全权益。
21、关注消费安全,提高生活品质。
22、关注消费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
23、贯彻落实《消保条例》,营造和谐消费环境。
24、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认真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5、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6、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27、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28、积极开展国民消费教育工作指导引领人民科学合理消费。
29、积极宣传贯彻《消保条例》,切实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30、加大消费维权、营造公平消费环境。
31、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
32、净化市场环境,保障消费安全。
33、科学、合理、安全、文明消费。
34、科学文明健康消费。
35、科学消费,绿色消费,理智消费,文明消费。
36、扩大消费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37、普及和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38、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39、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
40、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41、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到损害。
42、认真学习《消保条例》,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新局面。
43、认真学习《消保条例》,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44、认真学习《消保条例》,做诚信经营的`模范。
45、认真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6、认真学习贯彻《消保条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47、认真学习贯彻《消保条例》,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48、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49、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50、推动消费维权,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经济发展。
51、完善农村服务网络,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54、消费维权、营造公平消费环境。
55、宣传贯彻好《消费与安全》年主题。
56、宣传消费政策,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消费需求。
57、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58、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60、以和解促和谐,以和谐促发展。
62、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3、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提供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4、营造安全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65、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66、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跨越发展。
67、优化农村市场环境,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68、优化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增长。
69、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70、增长安全消费知识,树立科学消费理念。
71、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72、重视消费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73、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74、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保护法给予消费以特别保护,对生产经营规定了许多限制,这是消费者保护法最根本的特征,也是消费者保护法区别于其他法律,法规的标志。凡以消费者权益作为保护对象的立法均可归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畴。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和任何一方予以变更。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范。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体现了国家对某一种法律关系的固定化和对破坏这种法律关系的禁止。
3、消费者保护法的法律规范具有综合性。
其一,消费者保护法调整多种社会关系,包括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国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国家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等等。
其二,消费者保护法中即包括消费者权利、经营者有义务这些实体性规范,又包含如消费纠纷处理等程序性规范,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机统一。
其三,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法律现任具有综合性。由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具有多种形态,在程度上也表现出轻重不一,所以一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兼备。
4、消费者保护法具有预防和救助的功能。
消费者保护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一是通过对各种商品质量标准、安全卫生标准、计量、商品标示、广告等的规范预防损害消者权益行为的发生,如国家发布的各种计量标准、质量标准等。二是通过法律为消费者提供救济,在损害发生尽弥补损失,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争议解决途径的规定。可见,消费者保护具有预防和救助双重功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了该法的内容及整个调整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总的指导方针,是国家处理有关消费者问题,对相关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司法以及消费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宗旨。主要有以下几大原则:
者也是处于一个弱者的地位。因为医疗服务的技术含量比较高,信息也不对称,消费者实际上处于缺少选择的被动地位,也可以说是一种弱者,需要特别保护。
2、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世界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充分、及时、有效保护原则。
(1)每个消费者的权益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它法律保护。
(2)每个消费者都享有全面的消费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大权利,基本上概括了消费者在社会生活不同领域、不同方面应当享有的权利。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要求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的责任,退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的责任,而且还要求经营者承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因欺诈行为造成损害的加倍赔偿责任。
(4)行政职能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司机关等。发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
4、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消费者的权利”中又明确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在“经营者的义务”中也明确了经营者京戏当诚实信用的一些具体义务,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更规定了经营者违反此原则的处罚措施。
5、经营者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质量缺陷而遭受损害,可向有直接合同关系或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生产商、销售商(含批发商与零售商)提出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二、近年来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进行的工作和采取的措施。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1、近年来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内容包括:《商标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更有维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都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准绳。
2、成立各级消费者组织,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进行多方面的工作。
3、舆论、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和推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在临清市农村活跃着这样一支队伍,他们以流动宣传的形式,深入农村集贸市场,向农民群众宣传相关维权的法律法规知识,接受消费者投诉并提供咨询服务,这就是临清市质量技监局的农资维权宣传队。(引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4、建立各种咨询机构、检测机构、技术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
5、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大量的查处工作。
6、各行各业推出“服务承诺”制度,把维护消费权益的活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
2、行政保护体制问题。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有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在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行事;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3、维权途径问题。维权途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现行《消法》第三十四条为消费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这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4、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但为了举证,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
5、赔偿主体问题。《消法》第三十五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但是,这样规定也容易造成《消法》的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缺乏消费者对赔偿主体选择权的规定。
6、民事责任的落实问题。《消法》第四十条、五十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削弱了《消法》的作用。
7、行政执法措施问题。目前《消法》缺乏对执法措施的明确规定。一是对行政机关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没有明确其可以行使哪些调查手段;二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为了控制危害范围、降低危害后果,行政执法机关需要采取一定的应急手段,如发生危害商品退出市场的禁令、强制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等。
8、消费者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目前,消费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消费者协全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相关的程序减化没有在立法上得到解决,缺乏仲裁或行政裁决的相关规定,现存的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入世以后像电信、互联网、金融、保险、医疗、交通、教育、旅游、购房装饰装修等新兴领域的消费者群体将会进一步扩大,随之而来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就不限于《消法》一部法律,而是应在法律制度上构建一个成龙配套的法律体系。
1、消费者的概念应进一步明确。
首先,消费者是经营相区别的一个概念。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自己利用。从我国《消法》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来看,也可得出立法者是将消费者与经营者相对立的一组概念规定在《消法》中,其中对于经营者还指生产者、销售者两类。
其次,无须分析消费者的动机与目的来作为识别“生活消费”的标准。因为:
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其购买行为便是为了“生活消费”,他就是消费者。
二、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动机是很难判断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是基于储存、欣赏、赠送,还是为了自己使用等,在法律上很难确定。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其实是个主观的范畴,其自己不承认,其他人是难以证明的。
三、《消法》的宗旨就是保护作为弱者的消费者的权益;《消法》只定划了一个线,就是他与经营者区别开,只要买东西是不是为了卖,就是消费者。
再次,消费者就是指个人、而不应是单位或组织。所谓消费行为,定指消费者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就生活消费而言,单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种服务,也就是说不能从事某种生活消费。因为社会组织和单位的“人格”是法律拟制的,其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以后,还需要将这些商品或服务转化为个人的消费,因此,目前消费权益的主体仍然是个人。
综上所述,消费者是指非以经营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只有这样才能扩大消费者的外延,更有利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消费者的权利应进一步扩展。
随着入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关系的内容将越来丰富、消费者据此应享有的权利亦越来越多。
(1)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建立产品的召回制度。
日前,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召回报告,决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召回2009年7月17日至2009年9月5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菱悦轿车,涉及数量共计2056台。(引自质检总局网站)
2)明确规定消费者的隐私权。当前的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的其中较为缺失的的部分即消费者的隐私的保护问题.然而在目前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例如宪法和民事相关法律当中对隐私的规定都相当模糊。
(3)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消费者在买受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综上所述,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符合时代精神,是切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需要的是认真实干,诚实守信;而完善具体的细节,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努力发展经济则是我们更远大的目标。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与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王还感到愤怒。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到北京。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
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反响。他被多数普通百姓甚至被许多经营者当作英雄加以赞誉,同时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惊。1996年12月,中国消费者基金会向他颁发了奖金。
与此同时,王海的做法成了法学界争论的话题。有些官员和学者对此持批评意见。例如,国内贸易部的一位官员认为,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货再要求加倍赔偿的人不是现行立法范围内的真正“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的不能得到赔偿。在他的心目中买了东西并加以使用才是消费者,买了东西不用则不是消费者。[4]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5]。
1996年初,王海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其中的教训,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总结的,在于没有运用法律诉讼的武器;仅仅借助于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压力是不够的。
2.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
1996年春天,当王海在南京屡屡受挫的时候,一位姓耿的消费者在南京的某一法院也经历了相同的命运。1月4日,耿某在南京中央商场买了三套被标明为“羊绒衫”的“圣柏”牌保暖衬衫。在商场出具的发票上,写明了货品为“羊绒衬衫”,而事实上该货品的羊绒含量不到2%。第二天,耿某以衬衫不是羊绒,商场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支付双倍赔偿。遭到拒绝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于1月4日在被告处购买之前,曾在另一家商场购买了同样的衬衫并获得了赔偿,故具有一定的商品知识。法院这样判决的另一个理由是,把含有2%羊绒的衬衫标作“羊绒衬衫”并无不当,被告并未构成欺诈行为。
李友根指出,在“知假买假者不为消费者”的判断中存在着一个悖论。如果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他就没有资格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请求退货,那么他就只能使用它。而这样一来,他又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消费者。
李友根认为,认定欺诈行为的标准之一就是法律的规定。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纺织部的有关规定,羊绒含量低于5%的不可称为羊绒制品。而另一个标准是普通消费者(而不是专家)的认知水平。据此他得出结论,由于在一般消费者看来羊绒含量仅2%的衬衫不能被称作“羊绒衬衫”,该商场构成了欺诈行为。
在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以后,许多以此为样板的案件诉至法院。但是并非所有的原告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下一个案件便是一例。
4.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案。
保护消费者权益标语
1、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3、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4、科学、合理、安全、文明消费。
5、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6、宣传贯彻好《消费与安全》年主题。
7、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到损害。
8、安全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9、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11、科学消费从小抓起,依法维权从我做起。
14、倡导诚实守信,共铸消费和谐。
15、诚信经营,放心消费。
16、诚信守法经营,优化消费环境。
17、诚信为本,质量为金,文明消费。
18、创新消费指导模式,提升消费生活品质。
19、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20、打击假冒伪劣,增强消费信心。
21、打造金融品牌,提升行业文明,服务百姓民生。
22、大力开展“放心消费维权进农村”活动。
24、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消费维权工作。
25、放心消费,诚信先行,依法维权。
26、改善民生,促进消费。
27、消费安全进校园,中小学生学维权。
28、人生青春无价,消费维权有约。
29、改善农村消费环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30、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社会发展。
31、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素质。
32、公平交易,健康消费。
33、公平正义,和谐消费。
34、共筑安全公平的消费环境,树立消费信心。
35、关注民生,关注热点,调解纠纷,排优解难。
36、关注民生,为广大消费者服务。
37、广泛开展“消费与发展”的宣传活动。
38、广泛深入的宣传《食品安全法》营造安全健康的环境。
39、积极倡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健康、文明消费。
40、积极贯彻《消法》,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41、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为消费者排忧解难。
42、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维权意识。
43、加强市场监督,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44、加强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45、加强宣传引导,提振消费信心。
46、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推动全市消费维权工作。
47、爸爸妈妈请放心,消费维权我能行。
48、安全消费,快乐起飞。
49、消费环境,与年龄日益成熟;权益保护,与法制建设同步。
50、梦寻青春校园,心泊维权驿站。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3、《反不正当竞争法》。
4、《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5、《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6、《商标法》。
7、《产品质量法》。
8、《食品卫生法》等。
(二)消费者申诉的受理、解决。
1、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2、书面材料。
(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4)申诉的日期
3、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受理申诉,可以立案,填写申诉立案报告表,同时附上有关材料。
5、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6、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写明申诉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办案人员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四)受理部门。
工商分局公平交易科。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摘要: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涉及监管定位和方式、市场运行理念和规则、法制建设的系统性重大课题,将极大地改变保险资源的配置方式,对保险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系统梳理和研究国际上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和最新进展,做好“顶层设计”,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英国“大一统”监管模式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英国1986年通过了《金融服务法》,启动了被称为“金融大爆炸”的改革,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其设定的监管目标之一。1997年,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局”,统一监管金融服务业。2000年,通过《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设定了增强市场信心、提高公众认识、保护消费者、减少金融犯罪四大监管目标,并增加了大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司法内容。2010年,通过《金融服务法》,提出创设新的机构向消费者宣传金融知识等,但并未允许针对金融服务可以采取集团诉讼的提议,这使提案中原有的保护消费者的力度减弱。
在《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框架内,金融服务监管局与三个执行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发挥作用,推动消费者保护救济制度协调有序运行,这三个机构包括:一是金融机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建立详细的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尽可能把纠纷化解在萌芽时期。二是金融巡视服务有限公司。带有行政仲裁性质的金融巡视服务公司,由金融服务监管局设立,以第三方的身份处理解决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三是金融服务赔偿制度有限公司。该公司也是由金融服务监管局设立的独立机构,负责在金融机构倒闭后,向消费者提供赔偿。
另外,依据《金融服务和市场法》,2001年投诉专员办公室成立,负责调查针对金融服务监管局的消费者投诉,从而构成对金融服务监管局的制衡机制。依据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成立的公平交易办公室,成为英国最重要的反垄断监管机构,该机构代表消费者的集体利益。这些机构连同司法部门共同构成完整的保护救济制度的链条。
二,美国“双重多头”监管模式下的金融保险消费者保护。
在美国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价值基础上,金融危机和政府主动干预推动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发展。1811年,效仿英格兰银行建立的美国银行特许期到期后,未能得到议会准许延续,从而使得州特许银行迅速发展,奠定了州银行在各州监管权的基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也因之而由各州负责。此后,随着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各种法案陆续通过,联邦立法逐渐加强,特别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是联邦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集中时期。
次贷危机后,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联邦立法的重要内容。2010年的《华尔街改革法》调整监管架构,完善监管规则,创设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以对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由美联储支付预算,但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保护局的成立结束了消费者保护责任由多个机构共同承担,但是出现问题又无人承担的状况,明确了消费者保护的责任。保护局接受政府问责,向参议院的银行委员会和众议院的金融服务委员会分别汇报工作。然而,也有反对者质疑保护局是否必要,认为原有的监管机构都有消费者保护职能,保护局监管范围过宽、权力过大,限制了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选择,还会间接增加消费者的成本。
保险方面,除特殊情况外,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不适用于州保险监管体系。为了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联邦政府在财政部内新设了联邦保险办公室,其职责主要是跟踪保险行业,包括发现有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漏洞、提名保险公司成为由美联储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权力有限,但该办公室无疑会有助于联邦政府进行国际保险监管协调。然而,尽管财政部和国会几经努力,《华尔街改革法》还是确认了原有的州监管体系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基本有效,并进一步加强州保险监管制度。
三,澳大利亚“双峰”监管模式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迈克,泰勒在1995年发表了《双峰式监管:新世纪的监管架构》,他认为,审慎监管所要实现的防范金融业系统性风险和市场监管所要实现的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两个监管目标存在潜在冲突,而且使用的监管技巧也差异很大,认为这两个目标应该分开,并且由不同的监管者来执行。澳大利亚是“双峰”模式的少数积极实践者,成立了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和审慎监管署。然而,2001年澳大利亚第二大保险公司,即hih保险公司的破产使澳大利亚的监管体系受到了质疑。负责调查的皇家委员会在调查报告中指出,“双峰”体制下两家监管机构之间存在沟通和协调的问题,但也没有提出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20世纪80年代后,英国相继成立了保险业督察员、银行业督察员、投资督察员等8个组织,专门处理金融产品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争议,澳大利亚受此影响,也先后成立了多个相关机构。随着英国统一监管体制的发展,澳大利亚将这些机构合并成为一个独立的全国金融督察服务机构(简称fos)。作为金融企业在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指导和支持下成立的民间组织,fos致力于公正、独立、免费地解决包括小企业在内的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未能自行解决的金融消费纠纷,是一种法院程序的替代性解决方案。在澳大利亚,只有当金融机构选择加入“外部争议解决计划”时,金融机构才能成为fos的会员,金融消费者才能将双方之间的纠纷提交至fos,而是否加入“外部争议解决计划”是评价金融机构诚信水平的重要标准。
当金融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纠纷时,第一步可以先向该金融机构提起投诉。如果金融服务提供者没有解决该纠纷,消费者第二步可以通过在线或书面申请的形式向fos投诉,fos将要求金融服务提供者就争议问题作出书面报告。金融服务捉供者在限定时间内与金融消费者取得联系,以便直接解决纠纷。如果消费者收到的书面回复并未解决纠纷,或者未在限定时间内收到任何回复,消费者第三步可以再次联系fos解决该纠纷。此时,fos的案件主管将调查该纠纷,并尽力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争议。该纠纷还有可能被提交给fos的调解员,调解员安排由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服务提供者共同参加电话会或面谈会来进行调解。如果消费者对案件主管和调解员的解决结果仍不满意,则第四步可提交给fos陪审团(一般针对较复杂纠纷)或裁判员(一般针对较简单纠纷),陪审团或裁判员将会对金融服务提供者(而不针对消费者)作出一个裁决。若金融服务提供者对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陪审团或裁判员的裁决程序是一个正式程序,陪审团将举行非公开会议来审议争议材料,并将讨论决定是否支持消费者的投诉。
总体来讲,台湾地区保险消费者保护体系比较健全,由六个层面组成:一是研究制订重要保险产品的“定型化契约范本”,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台湾地区保险产品早期实施费率管制,经核准方可销售,随着消费者保险知识的提升与市场自由化,费率管制得以分阶段解除,产品审查也逐渐放宽。二是规定销售人员有风险告知、诚信说明等义务。三是成立保户服务中心,设置服务专线,并采用网站、电子信箱等多重形式提供咨询。重大事故发生时,监管机构督导行业公会成立紧急任务组,迅速办理理赔,保险公司也要定期自查突发性重大事故的处置机制。四是充分宣传披露,在各机构相关网站建立专区,提供相关资讯、数据供大众查阅,开展多种形式保险教育。五是保险公司成立保户申诉部门,落实标准作业流程。金管会保险局设申诉科,负责销售误导、保费争议等非理赔申诉案件,并将各公司对于保户申诉的处理效率与产品审查、业务开展相挂钩,引导公司重视消费者权益。监管机构委托保发中心负责处理保险理赔申诉,保发中心聘任各领域专家成立保险申诉调处委员会,受理理赔争议案件。在此基础上,2012年成立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对一定额度以下的保险纠纷给予评议决定,此评议决定与民事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成立保险犯罪防治中心,建立预防、救济、教育机制,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将案件移送。六是监管机构委托保发中心建立保险公司风险预警系统,并执行退出清理业务。
五,总结与建议。
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大致包含三层内容:金融机构持续经营下的纠纷处理,问题机构风险处置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三层内容紧密联系,几乎贯穿了各国或地区金融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全过程。我们日常关注的多是消费纠纷处理,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最直白的方面,也是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的直接推动力,台湾近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发展主要体现在这一方面。然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集中于处理纠纷的责难也不绝于耳,质疑者认为,对日常纠纷的偏重,易导致对偶然但却重大事件的忽视,所以,应该在监管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强化消费者保护,这一点与“双峰理论”的初衷一致。然而,“双峰”制度似乎也并未体现出充足的优越性。有观点认为,“双峰”制度过于强调防范系统性风险和消费者保护两个目标之间的区别,实际上,通过监管确保被监管机构的财务稳健与合规经营将有助于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值得信赖的金融服务和投资机会。消费者保护一旦被削弱,将导致某一金融机构或产品遭遇更大范围的消费者信心的丧失。而且,在消费者保护制度不成熟的国家中,“双峰”制度在加大监管协调成本之外,似乎并无助于建立高效的消费者保护体系。所以,笔者也认为,在我国目前监管体制和消费者保护制度尚未建立的前提下,“双峰”安排应该缓行慎行。
关于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点似乎在各国或地区的监管改革中都得到了加强,以期给予消费者足够的补偿,从而稳定市场预期,倒逼机构稳健开展经营。
金融保险消费者保护应注意平衡好“更好的监管”和“更严的监管”。对于消费者保护的制度改革会影响金融效率、增加消费者成本的担心广泛存在,消费者保护如果矫枉过正,甚至会影响金融体系的国际竞争力。从这一点来看,英国简洁明了的保护制度无疑是改革典范,美国的“双重多头”模式则使金融监管有着明显高于英国等国的监管成本,然而,这并没有妨碍美国改革在提供一套更为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同时,致力于最大限度地保留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机制,重于提供“更好的监管”而非“更强的监管”。
金融保险消费者保护是一个由点及链、由链织网的全系统工作,需要做好顶层设计,以低成本高效推进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消费者保护问题产生来看,金融机构要设计清晰明了和适销对路的产品,较好地管理自己的销售体系,通过市场反馈不断改进服务;从涉及主体方面讲,金融消费者自身要提升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金融机构应保持合规高质量经营,行业协会应自律协调,第三方机构应中立开展调解或裁决,监管机构应做好监管,司法系统应进行裁判等;从工作机制来看,要建立充分的宣传咨询机制、披露激励机制、救助保障机制、系统纠错机制、行政处罚机制。金融消费者保护需要做好顶层设计,统筹谋划,统一协作,在统一架构和标准前提下保留弹性,不能因为部门分割和行政层级,政出多门,影响保护效力。然而,从立法方面看,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建立更是一个逐渐培育和完善的过程,一劳永逸地通过立法解决在各国都尚未实现。金融服务提供者通过建立高级别的应诉部门,作为第一道防线应对和化解大部分消费者投诉,在纠纷解决中实现自我成长。建立健全第三方纠纷调解和裁决机构,监管机构保持适当超脱,进而保持监管资源的较好配置非常重要。在消费者保护网中,金融机构无疑是消费者保护问题的最直接的责任者,也是消费者保护问题解决的必经一环,应该更为关心和注重平衡好自身效率和消费者保护问题。通过监管政策和外在压力促使金融机构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无疑是明智之举。这一点在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纠纷处理中最为突出,英国、澳大利亚和台湾地区应对消费者纠纷时,无一不非常注意强化纠纷处理中金融机构的首要责任,监管的及早介入也是为了强化金融机构的这一责任。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高级别的应诉部门,应对千差万别的消费者投诉,使大部分纠纷在这一环节得到化解,或者应诉部门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反馈到公司内部产品设立、销售管理等各个环节,督促管理改进。监管机构如果忽视这一环节,直面应对消费者投诉,监管力量也许会难以为继,并有可能陷入被动之中。
消费者权益保护总结
为推动xx银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和谐、诚信的金融环境,配合全市开展“和谐金融,诚信服务”xx银行业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周活动,根据xx市银行同业公会以及分行办公室的有关要求,我行于20xx年3月15日在全市各区县百家支行网点广泛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宣传活动”。活动当日尽管寒风凛冽,但是我行工作人员的服务热情感染着过往的每个客户群众,积极宣传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我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树立行业服务典范的重要举措,也是体现我行始终“以客户为中心”的企业核心价值观。为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从客户角度出发,想客户所想,全辖百家网点共同参与,积极投入活动,通过宣传单页的发放和现场设摊接受客户咨询,取得了良好的活动效果。活动开展情况如下:
我行卢湾打浦路支行、徐汇大木桥路支行、浦东联洋支行、分行营业部大众客户服务团队、南京西路支行作为五家重点网点,参与全市百家网点设摊宣传活动。各活动单位在收到相关通知后非常重视,按照活动要求第一时间组织、安排工作人员,准备齐全各种宣传资料。
3月15日上午9:30-11:30,我行五家重点网点选择网点门口或者人流量更集中地露天广场,设立了户外“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台”,树立“和谐金融、诚信服务”的易拉宝宣传板,同时摆放了涉及电讯诈骗风险防范、银行卡、理财产品等多方面的宣传资料,向过往群众进行现场知识辅导,解答客户疑问,接受客户投诉和建议。
活动现场除了“防范金融风险”、“银行卡”、“个人理财”金融知识折页,各网点还准备了防范电信诈骗知识折页、卡片、宣传海报,货币反假知识宣传手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折页等。卢湾斜土路支行、徐汇大木桥路支行等网点周边是居民区,中老年居民居多,且为网点的主要客户群。鉴于许多中老年客户对各种诈骗分子的作案手法不太警觉,同时又对各种产品的概念模糊,所以在具体介绍宣传内容时,我行员工着重介绍了宣传折页里的内容外,还提醒客户仔细阅读、平时多注意了解相关知识。分行营业部、静安南京西路支行和浦东连阳支行因地处闹市,均选择了人流量较大的商区或网点周边,接受过往客户的现场咨询和解答,效果显著。个别顾客拿出自己收到的不明诈骗短信询问,我行员工立即提示客户坚决不能相信,不能转账到所谓“安全帐户”,提示之余更为其准备宣传资料以供学习了解,并提示客户要在日常生活中多学习多了解多多防范。
我行全辖近百家网点也同样通过走马灯、宣传单页和网点宣传点的设立,向客户进行金融风险防范、账户安全、货币反假等知识的宣传。南汇等部分支行更是结合“三进”活动,通过走进居民社区、商圈、小微企业,向广大群众客户宣传现代金融知识,普及金融产品、服务、法律,运用生动的案例,讲解等形式加强居民反电信诈骗等犯罪的警惕性。生动鲜活的案例讲解、精美有益的宣传单页发放都让客户在活动现场深深感受到了我行工作人员的服务热情,拉近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巩固我行百年品牌。
经过一天的活动宣传,我行共向客户发放“个人理财”、“金融风险防范”、“银行卡”以及我行反假币、防诈骗等宣传资料共计1.5万余份、接待客户人次超5000人次,收集服务满意度调研问卷800余份,并且将生活必备的金融知识、金融技能以浅显易懂的方式传授给消费者,全面展现了中国银行竭诚为客户服务的形象,受到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
后续,我行将贯彻长效机制,持续加强此方面的相关知识普及,不断提高我行服务水平和质量,真正使我行业务、服务更贴近客户、符合客户需求,以实际行动为xx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和谐金融消费环境的构建贡献力量!
消费者权益保护总结
为进一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学习和普及,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xx银行xx分行营运管理部精心组织了xx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活动,现将此次活动汇报如下:
分行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组织召开了以“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提升xx分行服务水平”为主题的全员大会,会议上主管行长要求分行营运管理部按照省分行服务办下达的通知,精心组织安排全体员工学习相关文件,合理部署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并要求全体员工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融入日常工作之中,建立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分行员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切实提高分行整体服务水平。
xx分行营运管理部按照省分行服务办提供的相关文件,组织全行所有一线员工学习了《银行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读本》、《银行服务百姓读本》,同时分行各部门也以此次活动为契机,组织本部门员工,利用晨会时间学习了《关于印发xx年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文件,使本部门员工提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服务。
分行营运部于7月12日在会议室组织所有一线员工进行了xx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xx分行共有4个部门参加了此次竞赛,分别为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授信与风险管理部,营业部,参加人数共29人,在竞赛过程中,参赛人员利用此阶段学习的知识,以及平时的知识积累,认真答题,赛出成绩,赛出水平。
通过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活动,使xx分行全体员工认识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同时这次活动也全面提升分行员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提高了xx分行整体服务水平,为分行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服务环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策划
每年的三月十五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借此机会通过相应活动的宣传,不仅能够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展开,向公众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能够提升****法律援助中心影响,唤起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引导公众积极维护自身利益。
二、举办组织。
****法律援助中心。
参与人员。
法律援助中心指导老师及社团相应人员负责人:~~。
四、活动项目。
1、双拥广场法制宣传2、校园内问卷调查。
五、活动流程。
(一)前期。
1、联系相关负责人,取得此次活动举办权。
2、联系各班负责人,商量活动具体事宜。
3、办公室负责人员安排。
4、外联部准备若干调查问卷。
5、业务部组织人员做好业务接待准备。
6、学习部准备相关人员准备向群众解答疑问。
(二)中期。
1、三月十五日早晨八点半于校门口集合。
2、清点人数,分发物品。
3、上午于广场进行宣传,具体事宜由负责人安排。
4、活动期间进行拍照留念,于11:30集合并清点人数,打扫场地,收拾物品。
5、下午于校内进行发放调查问卷,并收集整理。
6、在校内进行宣传单发放,并讲解相关知识。
(三)后期。
1、收集并整理物品,且归档记录。
2、整理活动照片并保存。
3、归纳整理调查问卷,并得出结论。
4、组织参与人员记录活动完成情况,并交流经验。
5、整理活动相关材料并上交老师。
六、物资准备。
1、一条印字条幅(与主题相关)。
2、一定数量宣传单。
3、胶带剪刀等小工具。
4、便携式移动桌。
5、相机一台。
6、一定数量的关于主题的调查问卷。
7、适量的签字笔。
七、应急措施。
1、因人员问题(如,请假不及时等)活动出现意外状况,则由事先安排好的机动人员及时顶替,保证活动顺利实施。
2、因活动中出现紧急事件而至使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由现场负责人全权处理,必要时可请求老师帮助。
3、现场负责人应保证手机通话正常,应以安全为主。保证活动高质量完成,保证参与人员人身安全。如遇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警,依法解决。
策划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手抄报
1、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建和谐金融体系。
2、银行业应共同努力,保护消费者权益。
4、保护消费者权益安全,维护和谐金融环境。
5、维护银行信用形象,维权客户消费利益。
6、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构建金融和谐走廊。
9、普惠公众、诚信服务、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10、全力维护消费权益,尽心提高服务水平。
11、打击盗现人人参与,尊重消费者处处践行。
12、切实履行保密义务,依法保障消费者的信息安全。
13、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liuxue86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14、提升行业服务标准,创新时代消费需求。
15、改善金融消费环境,促进资金合理流通。
16、提供无偿兑换服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17、保护金融消费权益,共建诚信和谐金融。
18、创建整洁的金融环境,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源于欧洲,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二战后,各消费者组织便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展到发展中国家。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政治倾向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ci),总部设在海牙,后迁至英国的伦敦。经过发展,全世界共有90多个国家的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加入了ci。同时,世界性的保护消费者活动也受到了联合国组织的重视。国际消联的代表已成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工业发展组织、粮食组织和贸发会议等机构中的顾问和联络员,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参加有关会议和政策的制定工作。1985年4月9日,第3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作,使全球消费者保护运动进入了一个更加蓬勃发展的阶段。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作文
又快到三月十五日了,你知道这一天是什么日子吗?是3.15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在这一段时间里,人们重点打假销假,有假的东西一定要毁灭,来维护人们的消费权。
现在假的东西太多太多了,大人们辛辛苦苦挣来的钱却买来一些垃圾,真是太气人,比如,前天我在电视里的《新闻报道》上看到有个人买了假酒,喝的住进了医院,另一个人生病却买到假药,耽误了治疗,病情加重,还有的人买到假冒电器无法正常使用,整天维修,真烦人啊,这样的事情还有很多很多。
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语
3.消费维权、营造公平消费环境。
4.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5.充分履行好消协七项法定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6.倡导诚实守信,共铸消费和谐。
7.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8.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
9.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11、服务百姓民生,推进依法行政。
12、提高服务质量,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13、金融品牌服务团,维护您金融权益。
15、金融品牌服务,舞动精彩生活。
16、知晓现金业务知识,维护金融消费权益。
17、关注金融消费权益,共创金融和谐消费。
19、携手服务民生,共筑美好家园。
21、全社会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22、改善金融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3、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营造公平交易环境。
24、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建和谐金融。
25、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打造金融服务业品牌。
26、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金融生态环境。
27、推动金融市场有序竞争,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28、普及金融法规知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29、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构建辖区和谐金融生态环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口号
33.优化消费环境,服务经济发展。
34.优化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增长。
35.优化农村市场环境,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36.以推行信誉卡的使用为切入点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37.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38.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40.学习消费知识,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41.宣传消费政策,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消费需求。
42.宣传贯彻好《消费与责任》年主题。
43.信誉卡是企业与经营者的信用和名誉的象征。
44.信誉卡是产品三包的凭证和解决消费纠纷的证据。
45.消费者购物只有索要信誉卡liuxue86,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7.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提供和使用信誉卡。
48.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49.宣传贯彻好《消费与安全》年主题。
50.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到损害。
51.安全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52.安全生产,规范服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53.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54.保障消费安全,提振消费信心。
55.倡导诚实守信,共创消费和谐。
56.倡导诚实守信,共担消费责任。
57.倡导诚信兴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58.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59.充分履行好消协七项法定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60.低碳生活,从我做起,绿色消费,造福子孙。
61.服务民生,服务消费者,服务社会和谐。
62.构建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63.关注弱势群体,保障安全权益。
64.关注消费安全,提高生活品质。
65.关注消费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
66.贯彻落实《消保条例》,营造和谐消费环境。
69.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70.积极开展国民消费教育工作指导引领人民科学合理消费。
71.积极宣传贯彻《消保条例》,切实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72.净化市场环境,保障消费安全。
73.科学合理安全文明消费。
74.科学消费,绿色消费,理智消费,文明消费。
75.普及和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76.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77.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
79.认真学习《消保条例》,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80.认真学习《消保条例》,做诚信经营的模范。
82.认真学习贯彻《消保条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83.认真学习贯彻《消保条例》,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84.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85.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86.推动消费维权,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经济发展。
87.完善农村服务网络,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89.消费维权营造公平消费环境。
90.以和解促和谐,以和谐促发展。
91.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92.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93.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94.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95.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96.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跨越发展。
97.增长安全消费知识,树立科学消费理念。
98.重视消费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100.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与施行,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为打击假冒伪劣、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质量不达标是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致命弱点,特别是食品和药品类的质量。当前质量问题仍十分突出,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1993年第三季度产品质量抽查结果,抽查2300个企业生产的75类2737种国内销售的产品,合格的1976种,抽样合格率为72.2%,产品质量尽管有明显好转,但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一是无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问题较大,在抽查的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电焊机等13类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证)管理的产品中,有70个产品系无证企业生产,仅16个合格,抽样合格率仅有22.9%;二是部分中小及乡镇企业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假冒伪劣行为仍十分猖獗,不仅面广量大,而且规模有扩大之势,有些地方甚至已形成产销假冒伪劣商品的“专业村”、“集散地”。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能依照法律有效地治理假冒伪劣。
它还是维护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手段。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要求按照公平、平等的准则规范与调节各市场主体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各自的利益驱动,二者的利益关系并不总是一致的,而常常会出现矛盾,消费者又往往处于弱者地位,其权益总是在不断受到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消费者组织及其职能,以及消费者和经营者有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等,这就以法的形式对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相互关系与市场行为作了规范,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保护消费者权益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大家好!
我是来自公司机动通信中心的xx,今天,站在这属于强者的舞台上,参加公司消费者权益部副主任的竞聘。我想用三个词来概括此时的感受:第一个词,感谢!首先,我要由衷地感谢公司的各位领导和今天在座的各位评委,谢谢你们为我提供了这样一个展示自我、增长见识、接受挑选的机会;第二个词,责任!在我的心目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主任这个职务不是权利和荣誉的象征,而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第三个词,努力!多年来,我一直要求自己,“坦坦荡荡做人,勤勤恳恳做事”,无论做任何事情,我都会力求做到尽善尽美。今天,还是这一信念激励着我,义无返顾地走上了讲台。此刻,我希望以自己的能力赢得这次竞聘,更希望以自己的真诚赢得大家的掌声!
有一句格言这样说道:人生舞台的大幕随时都可能拉开,关键是你愿意表演,还是选择躲避。凭着这句话,也凭着十多年的工作经验,自信有能力干好此项工作。综合权衡,我认为我的自信来源于以下几点:
第一、我具有较好的个人素质。
我出生在一个普通家庭,从小我就养成了光明磊落、有正义感、乐于助人、吃苦耐劳的优良品德。参加工作以来,我始终不忘自己的党员身份,始终不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形成了办事讲求原则,恪守纪律,严谨朴实,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能够做到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组织和领导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我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工作十四年来,我先后在电视台前从事机务员、端机房主任、有线电视技术部副主任、网络公司数据广播中心主任;在中国网通内蒙古分公司从事网络技术部经理、网通内蒙古分公司负责人、机动通信局副局长等工作。这些都是我的经历也是我的财富,更是干好其他工作的有力跳板,我想凭着我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我的学习能力,我一定能够干好此项工作。
我的演讲结束了!谢谢大家!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口号
18.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19.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
20.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21.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22.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3.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24.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25.营造安全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6.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27.推动消费维权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经济发展。
28.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9.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早上好!我是初x(x)班的xx我讲话的题目是《懂得辨真伪学会诚信》。
20xx年315央视晚会以共筑诚信有你有我为主题曝光了一批国际国内大品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虚假欺诈行为,全球第一快餐品牌麦当劳北京某店不守操作规范加工出售超保存期食品,郑州某家乐福被曝更改产品包装日期,三黄鸡冒充柴鸡;中华学生爱眼工程用慈善掩饰牟利,中国电信监守自盗,招商银行等内部员工被曝大量兜售客户个人信息,内部出现了监管漏洞……最让人震惊的的是,当火灾出现时生死攸关的灭火器,造假者在灭火器制造上偷梁换柱,偷工减料,低廉的价格和琳琅满目的商标,为质量本不合格的灭火器赢得了较好的销量。灭火器无法灭火,我们难以想象销量市场如此广阔的灭火器酿造过多少悲剧又制造了多少灾难!
种种虚假销售,诸多跨国巨头的榜上有名引起了我们的广泛关注,也让广大消费者心生恐惧。对于被曝光的问题,几家涉事企业也在第一时间作出回应,但如出一辙的遣词用句,并未能够平息公众质疑。因为利益的驱使和诚信的严重缺失,欺诈者、造价者们纷纷粉墨登场;众多消费者不懂法,不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也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
315从一个国外漂泊来的普通纪念日,演变为中国消费大众的一个节日、一面正义的旗帜。同学们,在你们的'心中,也许有人这样认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是父母的事,与你无关。其实不然,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我们也会有机会消费手头上的零用钱。由于社会阅历浅,缺乏完善的生活和消费知识,明辨是非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会成为消费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为避免消费过程中受到欺骗,我在这里建议同学们都去了解315、关注315、参与315,平时的每一天,我们都像315一样挑剔,把315变成365,在日常生活中拒绝假冒伪劣商品,提高消费意识,防患于未然。在你旅途劳顿,喝到假冒的矿泉水时,或者残留着农药的蔬菜还在市场贩卖着;又或者餐厅里依旧用着地沟油,瘦肉精……不能袖手旁观,置之不理,应该求助法律,让制假造假行为无处藏身。
众多案例也让我们悟出诚信的重要。有了诚信,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同学们,当你和他人有约之时,请记住别迟到;在你和他人约定之后,请记住不要忘记。学会诚信,就一定做到,这也是选择担起人生的责任。
同学们,让我们一起痛斥和揭露利欲熏心的制假造假者;让我们一起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先行者鼓掌呐喊;让我们用诚信为幸福生活保驾护航吧!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消费者权益保护介绍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源于欧洲,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二战后,各消费者组织便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展到发展中国家。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政治倾向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ci),总部设在海牙,后迁至英国的伦敦。经过发展,全世界共有90多个国家的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加入了ci。同时,世界性的保护消费者活动也受到了联合国组织的重视。国际消联的代表已成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工业发展组织、粮食组织和贸发会议等机构中的顾问和联络员,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参加有关会议和政策的制定工作。1985年4月9日,第3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作,使全球消费者保护运动进入了一个更加蓬勃发展的阶段。
中国发展。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体性社会团体。它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2017年“3.15”标志的期间,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它是中消协推出的一种信誉认证,是对所有行业,商品、服务质量上乘,接受消费者协会调节的骨干企业的认可和证明。任何产品申请使用“3.15标志”,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考察审核程序,从而确保“3.15标志”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3.15标志”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图形为上方图形,同时加注“3.15”字样。此标志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优质商品或服务的一种认可和证明,二是使企业履行做出的承诺:即发生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协商不成,经经营者自愿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节意见,以避免小额争议久拖不决。
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的目的有四:一是便于更有效地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从而使消费者协会能更好的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二是对优质商品及服务的一种证明,便于消费者择优购买;三是通过使用便于识别的统一标识,帮助广大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行之有效地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安全、健康消费;四是有利于扶优限劣,增强企业竞争力。
各国情况。
日本是较早通过系统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之一。1968年日本颁布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基本法》对消费者的自我保护、防止哄抬物价和抑制通货膨胀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印度也早已制定和实施了《生活必需品法》、《打击伪劣食品法》、《药品法》和《商品重量法》等一系对法规。印度中央、邦和县三级政府还成立了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专门委员会。
澳大利亚政府建立了一套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体系。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有《贸易准则法》、《版权法》、《商标法》和《价格监督法》等。
美国消费者联盟于1936年成立,现拥有工作人员258名。设有三个倡议办公室,代表消费者在立法、司法、制定规章方面提出意见。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
老师们,同学们:
早上好!
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知法、懂法,遵法”。
今天是第xx个“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是“消费与服务”。1983年,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在激情和探索欲的鼓动下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首届“3.15晚会”虽然曝光力度还不够大,形式也并不完善,但为消费者正确维护自身权益起到很好的启蒙作用,消费者们的维权意识被唤醒了。
古代中国是“人治”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维权意识很淡薄,粱启超说:“我国成文法之起源不可确指,然以数千年之思想往往视法律与命令同为一物。”没人喜欢命令,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却让人拥护,它给社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秩序和保障,但同时更要求人们首先能自我约束,就像西方某位著名思想家曾说的那样,“你首先得约束你自己,然后才能获得更大的自由”“一个人”生活在“人们”中,而“人们”不会让“一个人”为所欲为,所以必得加以约束,剔除为“人们”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思想才能自由地穿梭其中做一切想做的事。
柏拉图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如果法律能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律我们都应该执行。”而由上面“3.15”晚会的事实也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体现了国家“让人民当家做主”的良善愿望。
作为有意志、有思想、追求自由和民主的青年公民,我们是需要维权,但同时也必须知法、懂法、守法,才能遵照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保护消费者权益演讲稿
老师们,同学们:
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知法、懂法,遵法”。
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是“消费与服务”。1983年,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在激情和探索欲的鼓动下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首届“3.15晚会”虽然曝光力度还不够大,形式也并不完善,但为消费者正确维护自身权益起到很好的启蒙作用,消费者们的维权意识被唤醒了。
古代中国是“人治”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维权意识很淡薄,粱启超说:“我国成文法之起源不可确指,然以数千年之思想往往视法律与命令同为一物。”没人喜欢命令,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却让人拥护,它给社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秩序和保障,但同时更要求人们首先能自我约束,就像西方某位著名思想家曾说的那样,“你首先得约束你自己,然后才能获得更大的自由”“一个人”生活在“人们”中,而“人们”不会让“一个人”为所欲为,所以必得加以约束,剔除为“人们”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思想才能自由地穿梭其中做一切想做的事。
柏拉图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如果法律能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律我们都应该执行。”而由上面“3·15”晚会的事实也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体现了国家“让人民当家做主”的良善愿望。
作为有意志、有思想、追求自由和民主的青年公民,我们是需要维权,但同时也必须知法、懂法、守法,才能遵照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